國內

控販毒擁軍火6罪成 收賬員判死12鞭囚16年

(檳城8日訊)36歲收賬員丘思騰(譯音)3年前因涉及販毒、非法擁有槍械及子彈而被警方逮捕並提控,今日被檳高庭宣判罪成,其中販毒罪被判死刑,另外4項軍火罪被判監禁16年及12鞭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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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年邁母親今日趁著案件宣判日,帶著其3歲女兒到法庭外等消息,但卻等不到奇蹟,被告無法逃過死罪。

被告在庭警押送下離開法庭,當時等在庭外的女兒馬上跟隨直到被告進入扣留室。小女孩看到爸爸被關後一直想打開門,最終庭警開恩,讓父女隔著閘門短暫相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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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3歲女兒短暫相聚

被告代表律師拉威佔德蘭在庭上求情時說,已婚的被告育有3歲又2個月大的女兒,希望高庭司法專員拿督阿都華哈能判決最低刑罰,且刑罰從逮捕日算起。

阿都華哈宣判時說,因辯方無法挑起控方的證據疑點,所以宣判被告6項罪名成立,分別是第1及第2販毒罪判死刑、第3項罪判8年監禁及6下鞭笞、第4項罪判5年監禁、第5項罪判8年監禁及6下鞭笞及第6項罪判5年監禁。

他諭令,當局需先執行被告的第3及第4項刑罰,刑期同時執行並從逮捕日算起,過後再執行第4及第5項刑罰,一樣是同時執行並從逮捕日算起。

根據販毒案的首控狀及次控狀顯示,在2015年6月19日凌晨2時,被告丘思騰在威中馬章武莫某住宅區販運512.2克及474克的冰毒,2項控罪皆顯示被告抵觸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39B(1)(a)條文,並可在同等法令39B(2)條文下被判刑,唯一的刑罰是死刑。

第3項軍火案控狀顯示,被告在同日、同時間及地點,被發現非法擁有貝雷塔8000FT型號槍械,抵觸1971年軍火法令(增刑)8條文(非法持有軍火),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14年及鞭笞不少過6次。

第4項控狀顯示,被告在同日、時間及地點,被發現非法擁有12顆 Rai 10 Luger 9毫米子彈,抵觸1960年軍火法令第8(a)條文,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監禁7年或最高罰款1萬令吉,或兩者兼施。

同樣屬軍火案的第5項控狀顯示,被告在同時期及地點,被發現非法擁有貝雷塔GARDONE VT型號槍械,抵觸1971年軍火法令(增刑)8條文(非法持有軍火),刑罰同上。

第6控狀顯示,被告在同時期及地點被發現非法擁有32顆S&B 9×9 12類型子彈、15顆S&B 40 S&W類型子彈,抵觸1960年軍火法令8(a )條文,刑罰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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