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檳城17日訊)一對兄弟4年前因屋內及車上藏毒被控,但基於控方無有利證據證明有關毒品屬於他倆,在表面證據不足下,高庭司法專員拿督阿曼沙里爾今日宣判他們在無需出庭答辯下,獲無罪釋放。 家屬聞判喜極而泣 32歲已婚的哥哥葛比(無業)及25歲的弟弟沙希哈蘭(羅里司機),聞判免死並且重獲自由馬上展露喜悅之情,女親屬則喜極而泣,解開手銬自由後,他倆與家人在庭外高興抱成一團。 阿曼沙里爾判決時指出,案發當時警方在搜出毒品的屋子里,除了發現兩名被告外,另有一男一女也在屋里,但只有兩名被告被捕及被控。 他說,有關藏毒的屋子非兩名被告所擁有,當時也在場的另一男一女沒被傳召上庭供證外,有關屋主同樣無傳召上庭供證。 “在被告遭警方逮捕,隨後警方帶著葛比到屋外一輛車子搜查,也發現了車上藏有毒品。” 他說,根據警方的口供,有關車子為銀色,但陸路交通局依據車子註冊號碼的相關資料卻顯示車子是藍色,同時車主為被告的另一名兄弟所擁有,控方同樣沒傳召車主上庭供證。 他指出,控方在此案中共傳召了9名證上庭供證,但無法證明毒品屬於兩名被告。 兩兄弟被控於2014年8月1日下午5時,在大山腳春江園一間屋子販毒,即42.14克的海洛因及單乙醯嗎啡,觸犯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39B(1)(a)條文,可在相同法令39B(2)條文下被定罪。在此條文下罪成者,可被判處死刑、終身監禁及鞭笞不少過15下。 此外,兩人在相同時間及地點也被控一項擁毒,即6.35克的冰毒,觸犯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12(2)條文,可在相同法令39A(1)條文下被定罪。 在此條文下罪成者,可被判處坐牢不少過2年但不超過5年,以及鞭笞不少過3下但不超過9下。 為兄者另面對一項販毒指控,指他於上述時間在大山腳春江園一間屋子外販毒,即70.87克的海洛英及單乙醯嗎啡,觸犯相同上述販毒條文。 負責此案主控官為卡立副檢察司,而兩兄弟辯護律師是胡賽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