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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虐傷3歲男童 母與2友判監14天罰萬元

(吉隆坡11日訊)3歲6個月大男童遭母親和其女性友人踢傷,此間地庭宣判,上述人士的罪名成立,須入獄14天及罰款1萬令吉。
地庭法官諾麗娜再諾阿比丁分別對20歲的快餐店員工(受害者母親)、35歲的家庭主婦阿迪巴莫哈扎尼及25歲的失業者諾阿茲琳法汀娜芝哈洛克曼作出上述判決,此前3人已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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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亦命令3名被告即起服刑監禁,並指若無法支付罰款,將以6個月監禁代替。
法官也諭令3人接受為期5年無需擔保的守行。此外,她們完成14天監禁後,須在6個月內完成240小時的社區服務。
據控狀所指,3名被告被指控在2月23日下午1時40分,在十五碑的達瑙蒂沙花園公寓,虐待一名3歲半的男童,導致受害者身體受傷。
根據2001年兒童法令法令第31(1)條文及刑事法典第34條文,一旦罪成最高可判處5萬令吉罰款、不超過20年監禁或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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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指出,11月4日,受害者母親作為舉報人向警方報案,指在2月23日的一段視頻中,看到阿迪巴在她和另一位朋友諾阿茲琳面前多次踢打其兒子。
11月6日,受害者被送往吉隆坡醫院接受檢查,初步檢查顯示,受害者的眉部、腹部、背部、手和腳部均有受傷痕跡。經調查官查證,3名被告共同虐待受害者,踢打受害者並造成身體傷害。
此前,主控官副檢察司鄭耀光(譯音,Tee Yee Khuan)要求法庭判處監禁,因為3名被告的行為極不人道。
3名被告沒聘請律師,她們請求不要入獄只判罰款,理由是她們需照顧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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