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控致傷女嬰 托兒所負責人不認罪

(馬六甲27日訊)一名托兒所負責人涉嫌抓傷11大女嬰臉部及用手打女嬰的身體,今日被控上法庭,被告否則有罪。

被告是27歲的娜比拉末佐漢,來自萬里茂。她被控於5月18日下午5時30分至5時45分,在直落垵一家托兒所內,身為授權照顧受害人的老師兼托兒所負責人,致傷11個月大的女嬰,抓女嬰臉部及用手打女嬰的身體,抵觸2001年兒童法令第31(1)(a)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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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罪名成立,被告可面對監禁最高10年或罰款2萬令吉,或兩者兼施。

此案主控官希華姍嘉麗副檢察司向法官建議讓被告以3萬令吉保外,同時不得騷擾受害者及家人。

m527y01:被告否認致傷女嬰。

被告的代表律師阿都卡迪認為主控官提出的保釋金過高,加上擔保人是被告母親,因此希望法庭能定下合理的保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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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娜麗蔓峇德魯丁最終批准被告以8000令吉保外,並諭令被告不得騷擾受害者及家人,直到案件結束。

此案展6月23日過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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