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肢体性侵11岁自闭女 继父不认罪1万外
(新山3日讯)45岁男子涉嫌肢体性侵11岁自闭症继女,今天在新山地庭面控,案件将在11月6日过堂进行文件提交。
被告旺英然沙希面控时不认罪。法官允准他以1万令吉保释金、1名担保人和3个附加条件被保释,附加条件包括在案件进行期间不得骚扰受害人及证人、每个月前往警局报到以及将护照交给法庭。
由于被告与受害人的母亲育有一名儿子,法官只允许被告在警察局警员的监督下,与亲生儿子见面。
11月6日过堂呈文件
控状指被告于2023年6月19日中午12时30分,在位于笨珍甘榜巴利峇打的一个单位内,用手碰触当时年仅11岁继女的胸部和私处,因而抵触2007年儿童性侵法令的第14(a)条文(肢体性侵儿童),并可在同法令第16(1)条文下同读。
在14(a)条文下罪成,将被判监禁不超过20年和鞭刑,而在第16(1)条文下罪名成立,将被判监禁不超过5年,及不少于2下鞭刑。
鉴于受害女童患有自闭症,主控官副检察司祖海妮向法官申请不允许被告保释,理由是担心被告会骚扰证人,特别是受害女童。
法官玛迪哈在得知受害女童患有自闭症后,询问被告女童是否会说话,被告表示她会,只是会比一般人缓慢。
法官提问被告与受害女童的生母是否已经离婚,被告表示两人正在进行离婚手续,但是女童母亲却向警方报案。
被告的代表律师维拉则反驳副检察司称,案件发生于2023年,被告如果有意对证人及受害者进行骚扰或阻止,就不会让受害者前往警局报案。
维拉表示,再者,受害人女童的母亲已经在2023年10月带著受害人前往新邦令金,离开与被告同住的单位,因此不存在被告会骚扰受害人的说法。
他说,如果被告触犯任何保释条件,法官有权撤回被告的保释。
在听取被告律师的陈词后,主控官向法官建议让被告以2万令吉保释金、1名担保人及附加条件保释。
被告律师代被告向法官求情时表示,被告是一名物流公司的书记,1700令吉的月薪还需要负担3名还在求学的孩子,其中最小的孩子年仅4岁,希望法官考虑让被告以最低的保释金保释。
法官经过考虑后,同意让被告以1万令吉保释金保外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