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狀暴露: 羅斯瑪艾芬銀行 存款逾709萬
(吉隆坡4日訊)前首相夫人羅斯瑪今早在通譯員念出17項控狀後,全盤否認有罪,並獲地庭法官阿祖拉以200萬令吉保外候審,並諭令羅斯瑪不能以任何形式騷擾或幹擾本案的證人,以及把國際護照交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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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羅斯瑪所面對的17項控狀中,第一至第十二控狀指羅斯瑪於2013年12月4日至2017年6月8日期間,在艾芬銀行位於吉隆坡安邦路的分行內,參與洗黑錢活動,並導致總額709萬7750令吉的黑錢被存入其戶頭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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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第十三至十四控狀指羅斯瑪於2014年5月1日、2015年5月1日、2016年5月1日、2017年5月1日、以及2018年5月1日,在位於吉隆坡端姑哈林路的內陸稅收局,參與洗黑錢活動,即在沒有合理的情況下,遵循1967年所得稅法令第77(1)條文向當局申報本身存在艾芬銀行戶頭內的總存款709萬7750令吉。
羅斯瑪被指抵觸2001年反洗黑錢及反恐融資法令(AMLA)第4(1)(a)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第4(1)條文下被治罪。
一旦罪成,羅斯瑪每項控狀可被判罰款不超過500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5年,或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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