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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洗黑錢失信案 賽沙迪維持不認罪立場

(吉隆坡10日訊)前青年及體育部長賽沙迪在柔佛州新山地庭被控涉嫌不當挪用政黨總共10萬令吉資金案,今日移交至吉隆坡地庭審理。面對兩項2001年反洗黑錢、反恐怖主義融資及非法活動收益法令控狀,賽沙迪維持不認罪的立場。

也是麻坡區國會議員的賽沙迪今日在律師莫哈末海占陪同下,出席地庭法官蘇紮娜審理的上述案件,對於法庭宣讀的兩項控狀,他否認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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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蘇紮娜擇定案件於11月30日過堂。

新山法庭於是上月5日批準此案移交至吉隆坡法庭審理,因為此案於吉隆坡地庭的另一宗案件有關聯。

賽沙迪面對的第一項控狀,指他於2018年6月16日,在新山柏伶花園的馬來亞銀行伊斯蘭銀行(Maybank Islamic),挪用5萬令吉至自己的土著信托基金戶頭,抵觸2001年反洗黑錢、反恐怖主義融資及非法活動收益法令第4(1)(b)條文(613法令),並可在相同法令第4(1)條文下判刑。

第二項控狀,指他於2018年6月19日,在上述同樣地點和銀行挪用5萬令吉,觸犯相同法令條文;在此條文,一旦被定罪,可被判最高坐牢15年、非法收益或設備所得款項或價值的5倍罰款,或罰款500萬令吉,以較高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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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歲的賽沙迪在涉嫌有關指控時的身份,為土著團結黨青年團團長。

今日在另一個法庭,賽沙迪面對被控涉嫌失信的案件,承審的吉隆坡地庭法官阿祖拉同樣擇定於11月30日進行案件管理,以便決定案件是否從吉隆坡地庭轉交到吉隆坡高庭的申請。

主控官莫哈末阿斯拉夫提出,由於吉隆坡高庭莫哈末再尼審理的相關案件與此案有許多關聯,同時也涉及相同的潛在證人,因此申請把案件移交到高庭合並為一案審理。

高庭已擇定11月25日審理這項移交案件的申請。

賽沙迪被控涉嫌挪用政黨超過100萬令吉資金,因此面臨刑事法典405條文(刑事失信)提控,並可在刑事法典406條文下被治罪。一旦罪成,可被判坐牢不超過10年及鞭笞和罰款。

控狀指被告於2020年3月6日,在位於吉隆坡Jalan Stesen Sentral 2的聯昌銀行大廈(Menara CIMB)的底層,當時身為土團黨青年團團長具備控制土團黨青年團的資金,犯下了刑事失信罪,在未獲得土團黨最高理事會的批準下,通過聯昌銀行000108編號的支票,提取100萬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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