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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洗錢逃稅 第三度陳情 羅斯瑪求判無罪

(吉隆坡13日訊)前首相夫人拿汀斯里羅斯瑪第三度向總檢察署提呈陳情書,尋求撤銷其面對的洗黑錢和逃稅控狀。

高庭法官慕尼安迪今日聆審羅斯瑪為尋求撤銷所面對的17項洗黑錢和未向內陸稅收局申報收入的控狀,所提出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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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斯瑪的代表律師拿督費魯茲在陳詞時告訴法庭,由於出現一些新進展,辯方已向總檢察署提呈新的陳情書。

他說,這是一個重要的陳情書,因為涵蓋了許多法律論述。

羅斯瑪是在2020年10月4日被控上法庭,面對12項涉及709萬7750令吉的洗黑錢控狀,以及5項未向稅收局申報其收入的控狀。

她被指於2013年12月4日至2017年6月8日期間在安邦路的艾芬銀行,以及2014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1日期間在端姑阿都哈林路的稅收局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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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斯瑪在其撤控申請中,要求法庭宣判她無罪釋放。

她在支援其申請的宣誓書中說,她所面對的控狀毫無根據、存在缺陷,以及未揭露任何任違法行為。

“上述的所有控狀,基本上是指控我疑似未根據1957年所得稅法令第77(1)條文報稅,因此違反1967年所得稅法令第112條文。

在事發時,內陸稅收局總監不曾向我提交任何的估稅、要求和申索,以援引上述的1967年所得稅法令,使之成為可繳付的數額。”

羅斯瑪提到,只有所得稅特別專員有權定奪上述的數額是否需繳稅,而不是法庭。

“如果繼續由刑事法庭決定(是否需繳稅),所得稅特別專員作為一個通過成文法律賦權的單位,其職能將被取而代之。

“我擁有受到公平對待的實質憲法權利,以及根據1967年所得稅法令第6部分,我擁有實質法律權利,以就稅收局的任何估稅提出上訴,而在本案中,我顯然被剝奪(這方面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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