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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東姑安南收賄200萬 “蔡金宏親手交支票”

(吉隆坡2日馬新社訊)聯邦直轄區部前部長拿督斯里東姑安南被控向一名商人丹斯里蔡金宏收受200萬令吉賄金的案件開審,控方將出示相關證據證明,蔡金宏在東姑安南位於吉隆坡市政廳的辦公室,親手把200萬令吉的支票交給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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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控官祖莉亞副檢察司在高庭法官莫哈末再尼面前讀出開庭陳詞時說,證據顯示,作為本案被告的東姑安南已為自身獲得一項貴重物品,即通過Aset Kayamas有限公司的豐隆回教銀行,收取來自蔡金宏的200萬令吉款項,有關支票的編號是136822和誌期2016年6月14日。

據了解,這張支票匯入Tadmansori控股有限公司聯昌銀行賬號80-0117974-7的戶頭,而被告是這家公司最大持股人,被告也知道Aset Kayamas公司與被告有公務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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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莉亞提及,控方將證明在2015年1月27日,蔡金宏作為Aset Kayamas公司的董事,親自向被告提呈,誌期2015年1月26日的“建議在吉隆坡敦拉薩鎮面積為4.05公頃的Lot 53427及Lot53653地段,購買土地興建20萬令吉以下可負擔房屋和開放價格單位(Apartment Harga Bebas)”的信函。

她表示,被告通過會議記錄,發出了“拿督祖,請研究這項建議,如果可以執行,根據夥伴方式,希望獲反饋,請跟公司討論”的內容,向項目執行及維護管理副總監拿督祖基菲里發出指示。

她說,證據將顯示Aset Kayamas公司購買土地的申請,已在2015年4月3日被吉隆坡市長拒絕。

“接著,控方將提出證據,以證明Aset Kayamas公司持續就這項申請被拒的決定,以及與此建議項目有關的其它事務,與聯邦直轄區部長(被告)進行交涉。”

祖莉亞聲稱,證據將證明東姑安南在上述項目中扮演主動角色,如主持2015年5月14日的一項特別會議,會議通過上述在0.5英畝(0.2公頃)土地上建造涵蓋可負擔房屋、開放價位房屋及隆市政局宿舍的建議。

她指出,控方也將證明被告已在2015年5月27日,同意吉隆坡市長出售吉隆坡市長不轉讓擁有權資產,也就是敦拉薩鎮Lot 53427和Lot 53653地段予Aset Kayamas公司。 

“被告也批準Aset Kayamas公司的上訴,以展延就該土地付款10%,及將售價由20%降至10%。”

祖莉亞提到,證據將證明被告知道蔡金宏所擁有的Aset Kayamas公司與隆市政局,及作為聯邦直轄區部長的被告,有著持續性的公務往來。 

她說,控方將證明被告向蔡金宏索取500萬至600萬令吉,以供補選用途,而作為回應,蔡金宏在東姑安南位於隆市政局的辦公室,親手將上述付款給Tadmansori公司的豐隆回教銀行的200萬令吉支票,交予被告。

她指出,控方在引證程序,將依據直接證據、環境證據和文件,證明被告東姑安南在控狀內所列明的日期、時間和地點犯罪。(TKM)

東姑安南否認收賄200萬

東姑安南案是在去年12月14日獲準由地庭移交高庭審理,此案今年1月23日在高庭首次過堂時,東姑安南在通譯員重新念出控狀後,否認罪狀。

東姑安南被控身為公職人員即聯邦直轄區部長,通過Aset Kayamas有限公司的豐隆回教銀行支票,收取商人蔡金宏的200萬令吉,這張支票匯入與他有利益關系的Tadmansori控股有限公司聯昌銀行戶頭,而且知道Aset Kayamas有限公司與他有公務關系。

現年69歲的東姑安南被指在2016年6月14日在聯昌銀行白沙羅分行犯下上述罪行,抵觸刑事法典165條文,一旦罪成,最高刑罰為監禁2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T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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