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馬國內地方

控方表面證據不足 阿男販毒無罪釋放

(檳城12日訊)4年前在檳國際機場販毒的阿根廷籍德士司機,今日因控方表面證據不足,無法證明行李箱內藏有的毒品屬於他所擁有下,獲高庭法官拿督阿達宣判,在無須出庭答辯下,無罪釋放。

50歲被告米格爾,被控於2017年3月29日約下午2時,在檳州國際機場國內抵達處販毒,即636.7克的可卡因,觸犯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39B(1)(a)條文,可在相同法令39B(2)條文下被定罪。在此條文下罪成者,可被判處死刑、或終身監禁和不少過鞭笞15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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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決時指出,被告從杜拜乘搭飛機來檳城旅遊,他先從杜拜飛抵吉隆坡再轉機來檳城,但被告隨後發現自己的3個行李箱遺失了,因而還辦理了行李箱報失手續。

行李箱報失 拿回卻內藏毒

他說,被告是在隨後拿回行李箱,並在掃描行李箱時,被發現行李箱內藏有毒品,而被逮捕。

“一般人如果自己行李箱內藏有毒品,在行李箱遺失時是不會冒險去報失,但被告卻辦理了報失手續,以便找回自己的行李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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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在行李箱找回之前,相關行李箱從吉隆坡到檳城的過程中,也不只是被告一人曾動過。

“在這種種疑點下,控方無足夠的證據證明被告知道行李箱內藏有毒品,也無法證明行李箱內所藏的毒品屬於被告,因此宣判被告無須出庭答辯,獲無罪釋放。”

負責此案主控官為沙菲宜,被告辯護律師是阿都拉蘭斯欣、阿茲仁及烏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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