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隆坡29日讯)3年前涉嫌在车内相隔1小时,2度性侵15岁男学生的女教师,因控方未能举证成功,今日获地庭裁定2项控罪不成立,当庭获释。
承审法官塔斯宁指出,法庭认为控方举证在结束后未能建立表面证据,所以裁定32岁女被告表罪不成立,无需出庭自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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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阳光日报》,站在被告栏内的女被告在闻判后,神情平静。
根据第一及第二控状,被告被指身为一名教师,属于与受害者存在信任关系的人士,却性侵犯了案发时,年仅15岁3个月大的男学生。
首项控状指她于2023年6月23日晚上8时,在隆市拿督阿都马力路的路旁一辆车内犯案,抵触2017年儿童性罪行法令第14(a)条文,并与第16(1)条文同读;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20年及鞭刑。
根据同一法令第16(1)条文,相关罪行也可被判监禁不超过5年,并须施以不少于2下鞭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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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项控状则指被告被指于同日晚上9时,在拉惹慕达阿都阿兹路一处巴士站的车内犯下该罪行,抵触2017年儿童性罪行法令第14(b)条文,并与第16(1)条文同读;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20年及鞭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