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控收賄助釋放22中國人 拿督斯里不認罪

(吉隆坡18日訊)擁有拿督斯里銜頭的商人涉嫌收賄17萬6000令吉,以協助釋放22名扣押在移民局扣留所的中國人,今日被帶上地庭面控時不認罪。

根據第一和第二項控狀,44歲的被告莫哈末法依沙被控收取商人林成才(譯音,41歲)賄賂,以釋放被警方及移民局扣留的中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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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於去年9月22日晚上11時在武吉免登路一家酒店被捕,抵觸2009年大馬反貪會法令16(a)(A)項條文,可在24(1)項條文下被定罪,罪成面臨最高20年監禁、罰款不少過賄金的5倍或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被告對兩項控狀否認有罪,即(一)不曾欺騙受害者(林成才)以誘使他支付總值17萬6000令吉的賄賂金;(二)即使在對方沒有被欺騙的情況下,他也不曾指示對方交付任何款項。

上述兩項罪行被控在同一地點、時間和日期發生,抵觸刑事法典417條文(欺騙),罪名成立可被判最高監禁5年或處於罰款,或兩者兼施。

與此同時,莫哈末法依沙的女性友人瑪麗安·貝維面對相同控狀,即以同樣目的向林成才收取3萬3000令吉的賄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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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狀指她於去年11月6日晚上8時17分和8時18分,在敦霹靂路的一家銀行收取賄賂,同樣抵觸2009年大馬反貪會法令16(a)(A)項條文。

瑪麗安同樣否認自己在兩項控狀中有罪,即不曾欺騙受害者(林成才)以誘使他支付總值3萬3000令吉的賄賂,以及在對方沒有被欺騙的情況下,她也不曾指示對方交付任何款項。

她面對抵觸刑事法典417條文(欺騙)的控狀,罪成可被判最高監禁5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法官蘇珊娜獲准莫哈末法依沙和瑪麗安各以5萬令吉和1萬7000令吉,各控狀皆有1名擔保人的情況下保釋外出;兩名被告也須交出國際護照,保外期間須每個月前往反貪會報到,直到案件結束。

此案將於4月21日過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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