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怡保13日讯)一名25岁待职男教师涉嫌于上周日对一名未成年男学生作出拥抱、亲吻、触摸胸部、舔舐及触碰私处等性骚扰行为,今日在法庭面对6项控状,被告否认所有控罪。
被告莫哈末米扎今早被押往怡保地庭面控。
地庭法官艾努莎琳允准被告以1万令吉、一名本地担保人保外候审,并附加条件,包括每月到邻近警局报到,以及不得骚扰有关男生及其他证人。
根据第1项至第5项控状,被告被控于2026年7月5日凌晨约1时至早上7时26分,在近打县甘榜查卡迪一间住家内,对一名14岁3个月大的巫裔少年作出肢体性骚扰行为,包括拥抱、触摸胸部、吸吮私处、亲吻及触摸私处等。
被告当时为该名少年的老师,其行为抵触2017年性侵儿童罪案法令(792法令)第14(a)条文,并可在同一法令第16条文下同读。在该条文下,一旦罪成,可被判处最高20年监禁及鞭刑;在第16条文下,作为附加刑罚,可被判处不超过5年监禁及不少于2下鞭笞。
此外,根据同一法令第27(1)条文,法庭须下令被告在完成所判处刑期后,接受警方监督,期限不少于1年及不超过3年。
至于第6项控状,被告被控于同一时间及地点,诱使同一名受害者触摸其私处。被告行为抵触2017年性侵儿童罪案法令第14(b)条文,并可在同一法令第16条文下同读。
根据第14(b)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处最高20年监禁及鞭刑;在第16条文下,作为附加刑罚,可被判处不超过5年监禁及不少于2下鞭笞。此外,根据同一法令第27(1)条文,法庭须下令被告在完成所判处刑期后,接受警方监督,期限不少于1年及不超过3年。
被告在法庭通译员宣读控状后,在地庭法官艾努莎琳面前表示明白,惟对所有控状表示不认罪,要求审讯。
此案主控官拉维娜副检察司表示,基于案件严重性,控方不建议批准被告保释;若法庭批准保释,则要求每项控状保释金定为2万令吉,同时附加一名本地担保人担保、每月到邻近警局报到,以及不得骚扰受害者及证人为附加条件。
被告代表律师阿米尔菲道斯则求情表示,其当事人为来自苏丹依德利斯教育大学(UPSI)的实习教师,目前已完成实习并等待面试,未被列入黑名单,也曾获得警方口头保释。虽然其当事人来自槟城,但在调查期间一直配合警方调查。
他说,被告父母皆在双溪大年市议会任职公务员,被告为家中次子,并希望未来如父母一样成为公务员,为社会服务。
他说,由于有关男学生目前身在柔佛,被告则在槟城,相信被告不会干扰对方,因此请求法庭降低保释金额。
地庭法官艾努莎琳在聆听双方陈词后,最终批准被告以1万令吉及一名本地担保人保外候审,并谕令被告遵守控方提出的附加条件;同时择定案件于8月20日过堂,以提呈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