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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性侵4歲女童證據不足 男子無罪釋放

(芙蓉24日訊)因涉嫌性侵4歲女童並與其發生非自然性行為,於2019年被控2項罪名的水務公司職員,历經4年審訊後,法官拿汀蘇麗塔基於控方未能就兩項控狀證明有罪,宣判被告無罪釋放。

蘇麗塔今日在法庭中宣讀判詞時指出,在聽取所有控方證人的證詞、閱讀雙方的書面陳詞及評估整個檢方案件後,認為控方未能就兩項指控,證明被告表面證據成立,因而宣布被告無罪,當庭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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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案件是於2019年4月開始審理中,被告為50歲的莫哈末扎里爾,是一名水務公司職員。他被控於2019年3月21日至22日之間,位於日叻務知知港某單位內,涉嫌性侵一名年僅4歲女童,並與其發生非自然性行為,因而抵觸了刑事法令第376 (2)(與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 及377C 條文(在未取得同意下作出違反自然性行為) ,上述兩項條文中被控。

該案檢控官為副檢察官吳曉東(譯音),而被告代表律師則是哈勒史及蘭扎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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