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怡保10日讯)一名60岁的华裔油漆工涉嫌性侵一名年仅11岁的女童,今日被带上怡保地庭面对5项控状。
被告李丰超(译音)被控于去年9月至今年8月期间,在金宝一间住家的睡房和客厅,性侵及对受害者进行非自然性行为。不过,被告今日在庭上不认罪。
怡保第4地庭法官基恩莎米拉择定被告在一名担保人担保的情况下,总共以1万5000令吉保释外出。不过,被告不能接近、联络或骚扰受害者,同时还需要到最靠近的警察局报到,直至案件结束。这项案件将于10月29日过堂。
被告所面对的首项控状,指他于去年9月9日下午5时,在金宝一间住家的客厅性侵一名当时只有10岁的女童,因此触犯刑事法典376(2)条文。一旦被定罪,可被判入狱不少于10年及不超过30年及鞭刑。此外,根据792法令第27(1)条文阐明,被告在完成服刑后,在不少过1年及不超过3年下受到警方的监视。
第二项控状指被告于上述日期和时间,在同一个地点,蓄意对一名当时10岁的女童进行非自然性行为,即在对方不情愿下进行肛交。因此,触犯刑事法典377A条文,并可在刑事法典377B条文下受到惩罚。
一旦被定罪,被告可被判入狱达20年,同时也面对鞭刑。此外,根据792法令第27(1)条文阐明,被告在完成服刑后,在不少过1年及不超过3年下受到警方的监视。
第三项控状指被告于去年9月10日晚上8时30分,在上述住家的睡房性侵一名当时10岁女童,因此触犯刑事法赛376(2)条文。一旦被定罪,可被判入狱不少于10年及不超过30年及鞭刑。此外,根据792法令第27(1)条文阐明,被告在完成服刑后,在不少过1年及不超过3年下受到警方的监视。
被告面对的另一项控状,则指他于今年4月24日下午3时,在上述住家睡房,蓄意对一名11岁的女童进行非自然性行为,即在对方不情愿下进行口交。因此,触犯刑事法典377A条文,并可在刑事法典377C条文下受到惩罚。
一旦被定罪,被告可被判入狱不少于5年及不超过20年,同时也面对鞭刑。此外,根据792法令第27(1)条文阐明,被告在完成服刑后,在不少过1年及不超过3年下受到警方的监视。
此外,被告也被控于今年8月1日晚上7时,在上述住家性侵11岁的女童,因此触犯刑事法典376(2)条文。一旦被定罪,可被判入狱不少于10年及不超过30年及鞭刑。此外,根据792法令第27(1)条文阐明,被告在完成服刑后,在不少过1年及不超过3年下受到警方的监视。
主控官诺阿法哈岭阿祖琳今日在庭上指出,被告与受害者的家庭是相识的,因此希望法官判决更高的保释金,即择定5万令吉的担保金。至于被告的代表律师吴幸儒在替被告求情时,则指被告只是一名油漆工人,收入不稳定,且面对一些健康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