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山腳30日訊)3年前被控勒索警員3000令吉的反貪會前官員,今日被判罪名成立,被法庭罰款1萬令吉,若無法繳付罰款,則以24個月監禁取代。
來自砂拉越的被告羅米(41歲),被指於2017年6月8日晚上約9時30分,在詩布朗再也一間油站,向威中縣一名33歲的肅賭組警員勒索3000令吉,作為不被反貪會逮捕的條件,造成對方的恐懼,觸犯刑事法典第384條文(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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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條文下罪成者,最高刑罰是10年監禁或罰款,或鞭笞,或兩者兼施。他在2017年被控時否認有罪,之後以8000令吉保外候審,今日雖被罰款1萬令吉,但只需多付2000令吉(加上已付的8000令吉保釋金),便可自由離開法庭。
此案經過?時3年審訊後,今日在大山腳法庭下判。在判決出爐前,被告代表律師比亞拉星在庭內挑起控方的多個疑點,包括指控方無法證明被告有勒索行為,而行賄與勒索基本上是兩碼子事。
主控官納茲里副檢察司則指出,被告身為公務員,卻知法犯法,向同為公務員的警員提出勒索,因此應予以嚴懲,以顯示此罪行的嚴重性。
他說,被告是反貪會一員,理應以身作則,但被告被提控後沒有直接認罪,浪費了法庭及控方的時間。因此,推事在下判前應以大眾的利益為優先考量,而非被告的個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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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彰顯法庭絕不姑息經常在我國發生的此類案件,推事應嚴懲被告,也避免有人濫用職權。”
在推事宣判被告勒索罪名成立後,比亞拉星為被告求情時說,被告有4名孩子需要負擔,希望法庭念在他是初犯,以及之前沒有犯罪前科和工作表現出色,予以輕判。
推事斯麗芭查較後宣判被告罰款1萬令吉,若無法繳付罰款,則以24個月監禁取代。 此案另一名主控官為胡賽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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