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隆坡21日讯)大马人权委员会呼吁政府废除1948年煽动法令及1998年通讯与多媒体法令第233条文,并以“非惩罚”及以人权为本的方式处理涉及种族与歧视等敏感课题,以免对新闻自由与言论自由造成寒蝉效应。
该委员会是针对一名记者在公开讲座上提问而遭警方援引多项刑事条文展开调查的做法发表文告说,这项举措已对我国言论自由与媒体自由构成严重冲击,而该执法行动更显得过度且不相称,犹如“过度打击”。
该会认同,涉案记者陈传旭在一场实体公开论坛上提出的问题具高度敏感性,且后续反应确实影响社会和谐,但强调凡涉及种族歧视的议题,应透过开放、诚实及具包容性的公共对话来处理,并符合宪法所保障的平等与不歧视原则。
该会也对警方因此逮捕陈传旭,并援引1948年煽动法令第4(1)条文、刑事法典第505(c)条文及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条文展开调查,感到震惊与遗憾。
该会特别援引上诉庭于2025年8月26日,就柯玉莉挑战政府一案所作出的裁决指出,上诉庭已裁定通讯与多媒体法令第233条文中“冒犯”及“惹人厌烦”等字眼,与联邦宪法第10(1)(a)、第10(2)(a)及第8条款相互抵触,因此属违宪及无效。
文告指出,执法当局针对涉及公共利益的新闻提问,同时动用多项刑事条文,对我国言论与媒体自由带来严重影响,显示执法思维仍停留在以惩罚为先、忽视对话与权利导向的旧有模式。
该会强调,执法机构迫切需要转变思维,采取相称、克制,并符合民主价值与基本自由的处理方式,否则恐与联邦宪法第10条款所保障的言论自由相抵触。
对该会而言,通讯与多媒体法令第233条文,原意是针对滥用网络设施或服务的不当线上通讯行为,而该名记者是在实体论坛上口头发问,并非透过网络发送讯息。
“即便有第三方录音或上传至网络,也不应追究提问者的法律责任,因在缺乏证据显示该名记者参与或发起线上传播的情况下,第233条文根本不适用。”
另外,文告指出,刑事法典第505(c)条文旨在防止引发公众恐慌或破坏公共安宁的言论。
“尽管维护公共秩序属正当目标,但当相关言论属于新闻询问或公共利益讨论的一环时,执法机构更须审慎行事,所有限制都必须通过合法性、必要性及相称性的宪法检验。”
该会重申,其一贯立场是1948年煽动法令条文过于宽泛,容易被任意援引,对正当言论,特别是公共利益议题,造成寒蝉效应;同时,该法令具预防性质,无需证明实际伤害,对民主与多元社会的基本自由而言,已构成重大风险。
该会强调,对记者展开刑事程序应属最后手段,涉及新闻伦理或专业操守的问题,应优先交由有效且健全的自律机制处理,以符合民主原则及国际保障媒体自由的最佳实践。
基于上述立场,人权委员会向政府提出3项呼吁:
1)废除1948年煽动法令及1998年通讯与多媒体法令第233条文,并展开全面立法改革,使法律与宪法保障及国际人权标准全面接轨;
2)在处理种族与歧视等敏感课题时,采取非惩罚、以人权为本的方式,包括透过对话、教育及制度改革;
3)强化并正式承认大马媒体理事会(MMC)作为主要独立媒体自律机构,在对记者采取任何刑事行动前,优先透过媒体理事会处理相关投诉。
该会重申,言论自由与媒体自由是民主社会不可或缺的基石;尽管联邦宪法允许在公共秩序考量下施加限制,但任何限制都必须合法、必要且相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