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捍衛自由律師團駁斥韓沙 “記錄公務員執法 沒犯罪”

(吉隆坡2日訊)捍衛自由律師團總協調再益馬烈駁斥內政部長拿督斯里韓沙再努丁指公眾在公共場所拍攝視頻或現場直播警察進行突襲或逮捕過程是犯罪行為的說法,認為這種說法完全沒有法律依據。

他發表文告說,沒有任何法律有作出上述詮釋,內政部長發表這言論,要不是對法律一無所知,就是故意阻止公眾審查警察部隊成員濫用權力或非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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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助防止不當行為或濫用職權

文告指出,事實上,在民主世界任何地方都沒出現這樣的罪行,相反的,記錄公務員執法行動應視為一項積極行為,這有助防止不當行為或濫用職權,而錄音或直播也不妨礙警察履行刑事法典第186條文規定的職責,部長似乎沒有注意這條文的實際措辭。

再益馬烈質問,韓查是否就上述情況徵求總檢察署的意見?1998年《通信和多媒體法》第233條文,也沒包涵記錄警察或在網上分享。我們必須提醒政府,警察並非無可挑剔的,警察是公職人員,應對公眾負責。

因此,該組織籲請首相和內閣指示內政部長,公開撤回發出上述無法令人接受的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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