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捍衛自由律師促履行義務 讓無國籍童平等受教育

(八打靈再也7日訊)捍衛自由律師團協調員再益馬烈表示,政府須履行兒童權利公約(CRC)第3條文規定的義務,即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優先考量,包括無國籍兒童的受教育機會。

他發表文告提到,據兒童權利公約第28條文,作為締約國的大馬確認兒童有受教育的權利,並在機會均等的基礎上逐步實現此權利。盡管對相關條文(1)(a)規定實現全面的免費義務小學教育有所保留,但這並無撤銷政府為無國籍兒童提供平等教育機會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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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促政府改善和闡明相關的政策,讓無國籍兒童獲平等受教育機會,為他們爭取一個生存甚至發展的機會,而非過分為難。

他聲稱,針對無國籍兒童需出示護照,以進入政府學校就讀的最新政策,捍衛自由律師團過去數個月來曾接觸到一些父母,獲悉他們面臨類似條件,作為入學先決條件,甚至完全被拒於門外。

再益馬烈認為,這歸因於政府缺乏明確政策,一些州屬顯然在無國籍兒童入讀政府學校前,提出額外入學要求,如出示護照。由於無國籍人士無法獲有效身分證件,這也剝奪每個無國籍兒童的受教育機會。

他強調,剝奪任何兒童的受教育權利是不人道的,對無國籍兒童而言更悲慘。因為沒有接受任何正規教育,他們將被進一步剝奪權利,無法獲任何有保障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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