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挑戰安華獲赦免案 高庭准帶上庭審理

(八打靈再也23日訊)高庭批準挑戰國會反對黨領袖拿督斯里安華獲赦免案可帶上法庭審理,並認同國家元首行使赦免令並非專屬權利,而是通過君主立憲制,履行行政權給予勸告下的權力。

《今日自由大馬》報道,法官阿克達今日宣讀判詞時指出,這個原則是根據1986年(當時的)最高法院半山芭監獄獄監vs Sim Kie Chon的案例。

Advertisement

“在同樣案件下,裁定頒布赦免令是‘皇家憐憫的特權’是錯誤的。”

法庭上個月駁回政府及安華要求撤銷一名律師的申請,這名律師莫哈末凱魯阿占於2018年針對安華獲得赦免向法庭提出挑戰。

阿克達表示,元首在執行委任元首的裁量權上,可能是不能辯護的(即帶上法庭挑戰),但是在赦免事項上,國家元首是根據赦免局及總檢察署給予的建議行事,而有關權力是可以辯護的(justiciable)。

“在大馬,獲得赦免可能並不能與英國相提並論。頒布赦免並不能因為是國家元首執行,就判定為是不可辯護的。”

ADVERTISEMENT

他說,一旦法庭拒絕聆審此事,在聯邦憲法下,法庭就會是失職。

 明年3月24起審3天

他也擇定明年3月24日、25及26日聆審這項申請。

安華已經向上訴庭提出上訴,並會在明年1月11日聆審。

阿克達也宣判,莫哈末凱魯身為一名律師,比普通民眾有更高的權利去質問赦免局,因而擁有法律地位把此案帶上法庭。

他表示,聯邦赦免局是合法的,而時任總檢察長丹斯里阿潘迪當時在停職休假,赦免局提呈任何意見前,需要考慮總檢察長任何的書面意見。

“如今的問題是,總檢察長在此案中是否有表達書面意見?是否允許給予書面意見?以及可否由代表給予書面意見?”

他強調,這些課題都沒有在陳述書中提到。

他指出,出現的問題也在於行政權是否能夠在完成法律定罪程序後,擱置司法權作出的決定。

聯邦法院於2015年宣判,安華第二肛交案罪成,入獄5年。

2018年5月16日,安華在記者會上說,國家元首在他涉及的3宗案件上,分別是濫權、第一肛交案及第二肛交案給予全面的赦免,其中的根據是“誤判”(miscarriage of justice),赦免的其他基礎包秳這是針對他的陰謀及對他政治生涯作出的“謀殺”。

Tags
【免責聲明】
光明網促請讀者及網民,共同維護言論自由精神,營造理性交流環境;任何人身攻擊、鼓吹種族與宗教仇恨、誹謗與造謠等留言,皆不代表本網站立場。 本網站有權刪除任何違反此原則的留言。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

你也可能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