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戰國安法是否合法 安華無需出席聆訊
(布城17日訊)仍在監獄服刑的希望聯盟實權領袖拿督斯里安華,就他挑戰國陣政府三度修改憲法法令,以及《2016年國家安全理事會法令》是否合法,要求親自出庭聆訊的申請,今日被聯邦法院駁回。
以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勞勿斯、馬來亞大法官丹斯里阿末瑪亞洛和聯邦法院法官丹斯里阿查哈組成的聯邦法院三司,一致駁回安華要求親自出席聆訊的申請。
安華代表律師拉蒂花以她無法在監獄內會見安華尋求指示為由,因此入稟聯邦法院,要求讓安華親自出席每一次的聆訊,以便律師團可以針對安華所入稟的訴訟進行諮詢工作。
勞勿斯在宣判時說,法院已擇訂4月23日聆聽與決定是否應該發出準令給安華,安華因此沒有必要親自出席聆訊。
23日聆聽是否發準令
安華於1月2日通過妻子兼人民公正黨主席拿督斯里旺阿茲莎入稟法院,挑戰國陣政府三度修改憲法法令已違反《聯邦憲法》4(1)條款,同時要求法院宣判《2016年國家安全理事會法令》無效。
他在宣誓書中指出,政府先後於1983年、1984年與1994年通過修改憲法法令來修改《聯邦憲法》66(4)條款,並增加66(4A)條款。
《聯邦憲法》66(4)條款闡明,國家元首必須在接獲已在國會上下議院會議三讀通過的法案後,於30天內簽準;66(4A)條款則闡明,即使相關法案沒於30天內獲得國家元首簽準,法案也將於30天後自動成為新法律。安華指出,國會沒有權力制訂任何危害《聯邦憲法》基礎架構的法律,包括修改66(4)條款與增加66(4A)條款,因為國家元首御準法案的權力已被有關條款廢除。
他宣稱,2016年8月1日起生效的國安法違反《聯邦憲法》149條款,甚至必須因法令是在《聯邦憲法》66(4)條款與增加66(4A)條款下開始生效而被判為無效。
他因此在申請書中,要求聯邦法院宣判《1983年憲法法令(修改)》條文12、《1984年憲法法令(修改)》條文2及《1994年憲法法令(修法)》條文8,已違反《聯邦憲法》4(1)條款,因為國會沒有權力修改法令,廢除國家元首在《聯邦憲法》66(4)條款所賦予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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