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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納吉就任誓詞有口誤 前警官求判非法首相

(吉隆坡9日訊)曾負責調查希望聯盟實權領袖拿督斯里安華“黑眼圈”事件的查案官拿督末再因高級助理總監,就首相拿督斯里納吉於9年前宣誓就任首相時出現口誤入稟高庭,指納吉應該被判為“非法首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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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歲的起訴人末再因已於2001年9月退休,退休前的職銜為吉隆坡警察總部刑事調查組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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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於3月23日入稟高庭,並把納吉列為答辯人的訴狀中宣稱,65歲的納吉於2009年4月3日受委為馬來西亞第六任首相,但納吉在時任國家元首端姑米占再納阿比丁面前宣誓就任與效忠而宣讀誓詞時,曾出現兩次口誤。

 

他指出,《聯邦憲法》闡明的誓詞為:“我……,獲選(或受委)出任……,莊嚴宣誓,我將誠實的履行相關職位的職責並竭盡我所能,我將給予馬來西亞最真實的忠誠,並將維護、保護與捍衛憲法。”

 

曾查安華黑眼圈事件

 

他說,納吉於當天宣誓就任宣讀誓詞時出現兩次的口誤,把誓詞念成:“我,莫哈末納吉敦阿都拉薩,受委出任首相,莊嚴宣誓我將誠實的竭盡所能履行相關職位的職責,我將給予馬來西亞最真實的信任與忠誠,並將維護、保護與捍衛憲法。”

 

他強調,根據《聯邦憲法》,“誠實的”(Dengan Jujur)一詞應該放在“履行相關職位的職責”之前,而納吉卻調亂有關句子的秩序,並在誓詞中私自加入“信任與”(Kepercayaan Dan)兩個新字。

 

這意味納吉更改了《聯邦憲法》第六附錄闡明的就任誓詞形式與原意,也沒有遵從《聯邦憲法》43(6)條款宣讀誓詞。

 

稱違憲應撤銷資格

 

除了宣誓就任的誓詞出現口誤,末再因在訴狀中,指納吉在進行“保守秘密宣誓”(Sumpah Simpan Rahsia)時,兩次修改誓詞的字眼。

 

他說,根據《聯邦憲法》,只要納吉錯誤的宣讀其就任效忠與保守秘密誓詞,納吉於2009年4月3日宣誓就任當天就已自動被取消出任首相的資格。

 

他指出,納吉原應仿效前美國總統奧巴馬,在宣讀誓詞出現口誤後,再次宣誓就職,但沒有任何官方文件顯示與證明納吉有針對其口誤再次宣誓就職。

 

末再因為此要求高庭宣判納吉於2009年4月3日宣誓就任首相違反《聯邦憲法》,理應被視為無效與撤銷。

 

他要求高庭宣判納吉於宣誓就職當天其實已被取消出任首相資格,並宣判納吉以首相及財政部長等兩個職位所作出的一切決定是無效與應被撤銷。

 

他也要求高庭撤銷選舉委員會的選區重劃建議報告,因為納吉並沒有資格援引《聯邦憲法》13附錄第4條文提呈這份報告至國會尋求通過,甚至沒有資格要求國家元首莫哈末五世解散國會。

 

末再因的代表律師阿德南依斯邁說,高庭助理主簿官諾拉茜達於週一在內庭會見雙方代表律師後,擇訂案件於4月25日再次過堂,同時諭令納吉必須在過堂前提呈答辯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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