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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不具備法律地位挑戰DNAA 扎希:律師公會多管閑事

(吉隆坡11日訊)副首相拿督斯里阿末扎希指大馬律師公會入稟吉隆坡高庭尋求准令挑戰他47項貪污罪名DNAA的裁決是“多管閑事”的舉動,因為律師公會不具備法律地位挑戰高庭的裁決。

吉隆坡高庭是在去年9月4日批准控方的申請,宣判阿末扎希“釋放不等於無罪”(DNAA),而大馬律師公會是在去年12月初入稟吉隆坡高庭,以尋求准令挑戰這項,同時要求撤銷總檢察長於去年9月4日尋求法庭讓阿末扎希獲得“釋放不等於無罪”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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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大馬律師公會提出的申請,阿末扎希在入稟法庭的宣誓書中指出,只有受到不利或嚴重影響的當事人才可以尋求司法檢討准令,顯然,此案申請人(大馬律師公會)的情況並非如此。

他說,“釋放不等於無罪”的決定,不僅是總檢察長的決定,也是高庭的裁決和諭令。

他表示,在其代表律師的告知下,他相信申請人(大馬律師公會)在提出司法檢討申請時,存在誤解,並指大馬律師公會在申請中提出的問題,是無意義的。

在今日的庭審中,來自總檢察署的高級聯邦律師阿末哈尼爾指出,大馬律師公會為挑戰阿末扎希在47項貪污罪名中獲得“釋放不等於無罪”的裁決,而向高庭提出的申請,並未達到取得司法檢討准令的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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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末哈尼爾引述聯邦法院的判例,在聯邦憲法第145(3)條款下,總檢察長被賦予最終提控決定權,而對總檢察長這項權力提出的挑戰必須基於具體以及令人信服的證據,否則必然會得出相反的結果。

“大馬律師公會未能提供具體證據,以挑戰總檢察的權力。”

他進一步指出,可以預見將會不斷出現旨在為挑戰總檢察長而提出的申請,因此,這些司法檢討準令的門檻應被視為預先制止這類申請的舉措。

阿末哈尼爾也說,在聯邦憲法下,即使案件進入了自辯階段,總檢察長還是可以向法庭尋求“釋放不等於無罪”的裁決。

他表示,只要是在法庭對案件作出裁決之前,總檢察長都可以尋求法庭釋放被告。

此外,在尋求取得司法檢討准令方面,大馬律師公會的代表律師拿督安美嘉告訴法庭,大馬律師公會將向聯邦法院提交與總檢察長權力相關的法律問題,以讓聯邦法院就總檢察長權力一事作出定奪。

她說,大馬律師公會將在兩個星期內向聯邦法院提交有關的法律問題。

無論如何,針對大馬律師公會向聯邦法院提出法律問題的舉動,阿末哈尼爾以及阿末扎希的代表律師拿督鄭寶德表示,他們將會提出反對。

高庭法官拿督阿瑪吉星隨後宣佈休庭,並擇定2月6日進行案件管理,以等待聯邦法院審理大馬律師公會提出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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