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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鎗劫漁具店 軍人與1男面控

(雙溪大年21日訊)軍人結夥持鎗搶劫漁具店案的2名男子包括軍人被控時表示不認罪,其中一名被告告知法官,是軍人約他一起去搶劫。

2名被告於今早在雙溪大年第二地庭被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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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狀指出,被告莫哈末拉希迪(43歲,軍人)和阿布峇卡(38歲,雞蛋小販)於本月10日早上11時,持鎗合夥搶劫雙溪大年西部繞道一間漁具店,並拿走15台不同品牌的釣魚器、10支釣竿及5000令吉現金,牴觸刑事法典第395條文(結夥搶劫),並與刑事法典第397條文(持械搶劫)同讀。若罪成,可被判最高20年監禁及罰款,或鞭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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