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督理事會:通過卻沒用過 “787法令”可懲假拿督

(吉隆坡15日訊)馬來西亞聯邦拿督理事會聲稱,“假拿督”問題在我國存在已久,為了遏制假冒勛銜的事件,政府在2017年通過了勛銜相關罪行法令(787法令),但有關法令至今不曾被援引使用,形同虛設,促警方正視“假拿督”橫行的問題。
該理事會周一召開記者會說,近來一宗有關假拿督詐欺100萬令吉的案件引起坊間輿論。事實上,許多民眾對於拿督勛銜的認知不深,以致容易墜入假拿督策劃的騙局。
對拿督勛銜認知不深易受騙
“該名假拿督最終在1963年勛章及名銜414條文下被罰款2500令吉。我們對此感到失望,因為在上述修正法令下,被告可被罰款最高2萬令吉或坐牢三年,或兩者兼施;甚至我們還有更新的2017年勛銜相關罪行法令,卻沒被援引。”
該理事會副主席拿督阿都拉紮說明,“拿督”泛分為三類,一種是由各州蘇丹或國家元首親封的拿督,一種是在國外受封勛銜的拿督,還有一種是自封的假拿督;除了第一項,其餘兩個類別在我國皆是違法。
他舉例,在布城出現一個拿督組織,該組織的成員在國外受封勛銜,聲稱要合法推廣未受認可的拿督,邀請來自菲律賓、印尼、泰國等在本地不受認可的“拿督”向公眾宣傳,此舉觸犯了勛章及名銜(防範不當用途)法令和2017年勛銜相關罪行法令,且嚴重冒犯了國家元首和統治者的威嚴。
根據1963年414修正法令及2017年勛銜相關罪行法令(787法令),清楚闡明全面禁止使用來自泰國、印尼和菲律賓,未經我國承認的“拿督”勛銜證書或以國家元首和統治者名義頒發的偽造證書,一旦罪成可被判監禁3年。
阿都拉紮提及,上述法令鮮為人知,不僅民眾對“拿督”的真偽無從辨認,社團註冊局(ROS)也通過了有關組織的申請,而警方在援引法令時也出現混淆,理應要使用新修正的法令嚴加對付違法者。
大馬聯邦拿督理事會促警方嚴正看待,未受認可的“拿督”事件,也籲請社團註冊局調查有關組織,避免法律主權遭侵犯。
該理事會已就此事向警方報案,同時提醒民眾,可隨時到官方網站(www.istiadat.gov.my)查詢拿督的勛銜真偽,只有獲國家元首或馬來統治者親封的“拿督”才會出現在名單內。
出席記者會的包括大馬聯邦拿督理事會理事拿督三蘇、拿督江華強、內部稽查拿督莫哈末阿斯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