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拘留刺死親生男嬰少女 人權委會: 非維護最佳方式

(八打靈再也13日訊)馬來西亞人權委員會 (SUHAKAM)兒童事務專員(CC)拿督諾阿茲雅(CC)表示,當局扣留刺死親生男嬰案的15歲年輕少女的舉動,顯然不是維護孩子最大利益的最佳方式。

她說,自己對這起悲劇感到遺憾,但涉案少女其實是一名性侵案受害者,她因在行動管制令(MCO)期間無法線上學習而輟學,離家在外也讓家人不知道其遭性侵致孕,少女也因此在上述遭遇後出現了嚴重的心理健康狀況,才會犯下有關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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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表示,雖然有關案件正在調查中,但我國在處理觸法兒童所採取的方法,應符合馬來西亞作為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RC)締約國的規定。

先為涉案少女產後治療

“有關當局在進行起訴程序之前,首先要為該涉案少女進行產後治療,包括心理治療,這一點非常重要。社會福利局(JKM)需要確保孩子得到適當的兩種治療。”

她發文告表示,該少女也需要獲得法律援助,尤其是有權聘請律師以及擔任保護官員的JKM官員,並敦促JKM安排無償向兒童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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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也強調,觸法兒童事宜應根據2001年兒童保護法令(611法令)和《兒童權利公約》的規定處理。

“根據611法令第83A條文,被拘留的兒童不得戴上手銬,並且必須將兒童的下落告知其父母或監護人。兒童的身份也必須受到保護,不得洩露。”

“有關當局也必須滿足兒童咨詢他或她選擇的律師的權利。此外,在押兒童不得與被指控犯罪的成年被拘留者共處。”

諾阿茲雅也抨擊婦女、家庭及社會發展部(KPWKM)副部長拿督茜蒂再拉此前發表該涉案少女沒有任何心理健康問題的言論,指後者在發表有關言論前,應先對少女的心理健康進行徹底的心理評估。

“我要強調的是,該少女是性侵案的受害者,無論她是否自願,根據《刑事法典》第375條,這是一項法定性侵案。”

“而《兒童權利公約》第3條規定的‘所有人的權利’,是對兒童最大利益的原則,應適用於所有涉及兒童的刑事案件。”

諾阿茲雅指出,這一事件也再次說明了,由教育部、衛生部和KPWKM合作制定一份全面的性與生殖健康教育是非常重要的。

“有關教學大綱應該向所有公立或私立學校的所有兒童教授,而衛生部、通訊及多媒體部和KPWKM等相關政府機構之間,也應加強有效的合作與協調,以致力於通過包括社交媒體在內的各種媒體管道,提高兒童對有關教育的意識。”

她還敦促政府實施更有效的方案,在安全的環境中為所有懷孕的少女提供情感上的支持。

“KPWKM需要更廣泛地宣傳JKM所提供的服務,以便懷孕少女的家庭更好地應對這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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