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年宴表演隔天被炒 员工获一次性赔偿金

(深圳22日讯)广东深圳市总工会近日公布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例显示,一名员工因拒绝在年宴表演节目,隔天即遭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来他申请劳动仲裁,最终法院认定公司违法,他获得公司支付赔偿金。
根据深圳市总工会发布的案例,深圳一家公司在周六举行年宴,领导对外声称活动“非强制出勤”,却要求员工小明(化名)上台表演脱口秀。小明以工作繁忙为由拒绝后,领导相当不满,并被认为“不给面子”。
隔天,公司即向小明开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认定他不服从公司安排、构成旷工,属于严重违纪行为,直接解除劳动关系。小明对此不服,随即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违法解雇。
案件历经劳动仲裁、一审判决及二审调解,法院最终认定,该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须一次性向小明支付赔偿金。这起案件也成为近期企业年宴争议中,备受关注的典型案例。
针对年宴是否属于工作范畴,深圳市总工会在案例中进一步说明判断原则。
首先,须检视活动是否真正建立在员工自愿基础上。如果用人单位明确要求“全员参加”,并将出席情况与考勤、绩效或奖惩挂钩,使员工不参加就可能面临不利后果,该活动即具备强制性,不能简单视为福利活动。
相对来说,若用人单位清楚表明年宴遵循自愿原则,不进行考勤,不参加也不会受到任何处罚,甚至为参与者提供补贴或便利措施,这类活动才较接近企业提供的福利性质。
深圳市总工会特别提醒,用人单位不能藉年宴之名,对员工滥用管理权与处罚权。对于非强制的公司活动,员工依法享有拒绝权,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或克扣工资。
即便是被认定具有强制性的活动,若安排在工作时间以外,用人单位也应依法提供补休或支付加班费,并保障员工在活动期间的休息权等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也再次传递清楚讯号: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并非无限延伸,管理权一旦建立在“面子”之上,反而更容易在制度与法律面前失去立足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