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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攝警方執勤非罪行” 西蒂卡欣 律師組織炮轟捕黃彥銘

(八打靈再也8日訊)人權律師茜蒂卡欣及捍衛自由律師團(Lawyers for Liberty)譴責警方有關逮捕學運分子黃彥鉻,促警方立即釋放他,且停止對他展開調查。

茜蒂卡欣指出,馬大新青年前主席黃彥鉻只是社運分子,不是罪犯,而且公眾拍下警方執勤的過程,並不是一項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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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炮轟警方濫權及恐嚇人民,並要求全國總警長丹斯里阿都哈密嚴正看待此事。

黃彥銘錄供時還被上手銬

茜蒂卡欣今日在臉書發布一個8分鐘視頻,指她昨天得知黃彥銘被捕後,曾前往警局支援,結果看見他在錄供時被上手銬。

“由於他當時已有律師,所以我沒有逗留,不過我今早起牀後看新聞,竟然得知警方要延扣黃彥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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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說,前往馬大新青年主席葉紋清住家搜查的警察並沒有搜查令,黃彥鉻當時要拍下警察搜查的過程並沒有犯錯,但警方不僅逮捕他,對他上銬,還要申請延扣他,是一種濫權和恐嚇的行為。

“我國並沒有法律說明公眾不可以拍下警方執勤的過程,警察的行為已經是一種恐嚇,阿都哈密必須嚴正看待此事。”

此外,消除扣留所的死亡與虐待(EDICT)也發文告指出,錄制警方執勤的行為並不是犯罪,並質疑如果警方沒有犯錯,為何擔心公眾拍下視頻?

文告指出,全國總警長去年9月20日也曾指出,拍下警方執勤的過程有助於減少警方的違規行為,而且警方本身也同意並使用隨身攝錄機執勤。

“我們認為,警方對黃彥銘採取的行動及申請延扣是不合理且沒有必要,因此我們要求警方立即釋放黃彥鉻。”

另外,捍衛自由律師團協調員再益馬烈也發文告表示,警方僅以該條文展開逮捕行動屬不合理,因為迄今警方沒有針對以視頻方式錄制突襲行動,將如何妨礙他們展開調查一事作出解釋。

沒法律表明拍攝警方做法屬違法

“錄制警方的視頻並不是犯罪,當局需證明視頻錄制如何妨礙他們履行職責,警方不能隨意引用刑事法典第186(妨礙公務員執行任務)條文逮捕錄制警方行為的人士,因為沒有法律表明該做法屬違法。”

他指出,目前警方正在實施配戴隨身攝錄機(Body Camera)的過程中,而全國總警長說這措施將確保透明度,以及防止執法人員濫用職權。

“因此警方現在不能反著說以視頻記錄他們的行為將妨礙他們執行任務。

再益馬烈說,他們密切關註警方在調查馬大新青年(Umany)涉及抵觸煽動法令案件時,黃彥鉻因錄制警方的突襲行動而被逮捕一事。

以妨礙公務員執行任務條文調查

“據了解相關逮捕行動是因為該名學運分子不理會警方要他停止錄制的警告,並援引刑事法典第186(妨礙公務員執行任務)條文來調查他。”

他促請警方立即釋放黃彥鉻,同時停止所有針對援引刑事法典第186條文的調查。

“我們也促請全國總警長譴責這項逮捕行動,並下達一項長期指令,即停止對民眾肆意使用刑事法典第186條文。”

警方日前針對馬大新青年發表《國家元首不該幹預國家事務》文告一事,前往馬大新青年主席葉紋清的住家搜查,前去支援並錄影的黃彥鉻隨後也被警方逮捕。

黃彥鉻因不理會警方的警告,依舊開臉書直播,妨礙警方執行任務而遭警方逮捕,其手機也遭警方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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