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承認賄賂森林局官員 3男各監14天罰款1萬
(瓜拉登嘉樓13日訊)3名男子涉嫌於去年賄賂登州森林局官員,3人今日在瓜登地庭面控時俯首認罪,被判入獄14天及罰款1萬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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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被告分別是53歲的樹桐老闆王錦財(譯音)、36歲的板廠經理陳亞倫(譯音)及41歲的商人巴克裡哈山。
首名被告王錦財被控於2017年6月8日中午1時30分,在甘馬挽的基惹,以1000令吉賄賂登州森林局官員依裡亞斯,他因抵觸1984年國家森林法令68條文(非法開採森林資源),而賄賂對方以避免被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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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名被告陳亞倫則被控於去年8月28日下午4時15分,在士兆的尼萊河一帶以500令吉賄賂登州西部縣森林辦事處官員華合奧瑪;第三被告巴克裡哈山,則被控於去年7月下午3時45分,在士兆的樂叻河,以300令吉賄賂登州森林局官員莫哈末諾阿里。
3人的行為抵觸2009年反貪污委員會法令17(b)條文,一旦罪成將可被判處不超過2年的監禁、或罰款1万令吉或賄款的5倍、視何者為高。
隨著3人認罪,法官莫哈末哈達判決3人各入獄14天及罰款1萬令吉,此案的主控官是反貪污委員會副檢察官法拉雅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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