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薪阻投票 僱主將罰款坐牢

(吉隆坡12日訊)選舉委員會提醒雇主,隨著政府列投票日為特別假期后,任何禁止雇員履行選民義務者將面對5000令吉罰款,或1年的牢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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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委會主席丹斯里莫哈末哈欣說,根据1954年選舉違規法令25(1)條,在投票日當天仍營運的雇主,必須予以足夠的時間讓雇員投票,任何雇主都不能扣除雇員的薪資,或基于他們期間沒有上班而施于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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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54年選舉違規法令25(3)條,不允許雇員成為選民出外投票的雇主,將罰款5000令吉或入獄1年。”

 

選委會今日發文告,對政府頒布投票日為特假一事表示歡迎,同時呼吁并鼓勵雇主商議,予以已受委托成為大選工作人員的雇員,在當天享有特假或适當放行。

 

針對5月9日為投票日,選委會強調,擇定投票日不是新鮮事,根据過去的選舉記錄,有數屆的投票日均落在工作日,分別是1959年的第一屆全國大選、1982年第6屆大選、1995年第9屆大選,以及1999年第10屆大選。

 

有鑑于此,選委會認為,頒布投票日為特假是合理的,且不應成為一項爭議,此外,提前公布大選日期,也讓選民擁有充足時間安排行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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