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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希貪污罪不成立控方上訴 明年1月10日案件管理

(布城22日訊)上訴庭已擇定在明年1月10日,針對前副首相拿督斯里阿末扎希的外國簽證系統(VLN)貪污案的40項控狀全部表罪不成立上訴案,進行案件管理。

阿末扎希代表律師拿督鄭寶德說,因上訴記錄還未準備好,上訴庭已給出案件管理的另一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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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是在今年9月26日向上訴庭,針對沙亞南高庭對阿末扎希案無罪釋放的裁決提呈上訴申請。

沙亞南高庭法官拿督莫哈末亞茲慕斯達法在9月24日於庭上宣讀長達2小時判詞,指控方傳召3名關鍵證人是不可靠和不可信的,即第15名控方證人前UKSB董事李偉坤(譯音)、第16名控方證人前UKSB董事萬克利斯沙和第17名控方證人前UKSB行政經理陳雄順(譯音)。

阿末扎希的33項貪污控狀為,被指收取Ultra Kirana有限公司總額1356萬新元的賄賂,以內政部長身分發出支持信,讓該公司繼續處理中國一站式中心(OSC)及外國簽證系統(VLN)。

他被控在2014年10月至2018年3月2日期間,於布城副首相官邸及加影綠野山莊犯下上述罪行,抵觸2009年大馬反貪污委員會法令第16(a)(B)條文,可在相同法令第24(1)條文下被定罪。一旦罪成,可被判監禁最多20年和罰款不少於賄金5倍或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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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7項控狀則是,阿末扎希被指作為內政部長,收取Ultra Kirana有限公司的現金115萬新元、312萬5000令吉、1萬5000瑞士法郎及1萬5000美元。

他被控於2015年6月至2018年3月27日期間,在綠野山莊犯下有關罪行,抵觸刑事法典第165條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監禁最多2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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