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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希涉簽證系統貪污案 總檢署對陳情書未作定奪

(布城29日訊)總檢察署尚未對副首相拿督斯里阿末扎希針對外國簽證系統(VLN)貪污案提呈的陳情書,作出定奪。

主控官阿都馬力阿育副檢察司今早向以上訴庭法官拿督哈德哈麗雅為首的上訴庭三司說,上訴庭早前擇定於3月18日聆審控方就此案無罪釋放的判決所提出的上訴,控方將在審訊前提交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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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兩司為上訴庭法官拿督阿茲曼及拿督柯瑪迪。

由於阿末扎希獲準豁免出席今日的案件管理,其代表律師拿督鄭寶德、拿督阿末再迪、哈米迪、艾曼和法蒂妮代表他出庭。

出庭的包括主控官林偉強副檢察司。

沙亞南高庭於2022年9月23日宣判阿末扎希的外國簽證系統案40項貪污控罪全數表罪不成立,因此當庭釋放,控方同年9月26日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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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末扎希已在2023年1月向總檢察署提呈陳情書,要求控方停止提出上訴。

沙亞南高庭法官拿督莫哈末亞茲慕斯達法宣讀長達2小時的判詞時說,控方傳召3名關鍵證人都是不可靠和不可信的,即第15名控方證人前UKSB董事李偉坤(譯音)、第16名控方證人前UKSB董事萬克利斯沙和第17名控方證人前UKSB行政經理陳雄順(譯音)。

阿末扎希的33項貪污控狀為,被指收取Ultra Kirana有限公司總額1356萬新元的賄賂,以內政部長身分發出支持信,讓該公司繼續處理中國一站式中心(OSC)及外國簽證系統(VLN)。

他被控於2014年10月至2018年3月2日期間,在布城副首相官邸及加影綠野山莊犯下上述罪行,抵觸2009年大馬反貪污委員會法令第16(a)(B)條文,可在相同法令第24(1)條文下被定罪。

一旦罪成,可被判監禁最多20年和罰款不少於賄金5倍或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另外7項控狀為,阿末扎希被指身為時任的內政部長,收取Ultra Kirana有限公司的現金115萬新元、312萬5000令吉、1萬5000瑞士法郎及1萬5000美元。

他被控於2015年6月至2018年3月27日期間,在綠野山莊犯下上述罪行,抵觸刑事法典第165條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監禁最多2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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