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扎希控濫用基金案 下月24裁決

(吉隆坡6日訊)針對前副首相拿督斯里阿末扎希涉及健康思維基金會的47項貪污、洗黑錢及失信案,高庭將於明年1月24日裁決。

此案於2019年11月18日開審,經歷53天的審訊,控方傳召了99名證人出庭供證,於今年3月19日完成舉證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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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審法官拿督科林勞倫斯接著在今年9月6日開始聆聽控辯雙方的口頭陳詞。在經歷24天控辯雙方的口頭陳詞後,法官於今天擇定上述日期裁決阿末扎希是否表罪成立。

若表罪不成立,阿末扎希將無罪釋放;若表罪成立,阿末扎希則需進入抗辯。

在抗辯時,被告將有3個選項,分別是在證人欄宣誓自辯,接受控方交叉盤問、在被告欄自辯及保持沉默。

另外,科林勞倫斯也預先準備18天聆訊日期,以聆聽阿末扎希如若表罪成立後的自辯,分別是明年3月28日至31日、4月11日至13日、4月26日至28日、5月23日至26日及6月27日至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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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撿控團隊包括拿督羅茲拉、顏炳君和哈利斯副檢察司等;辯護團隊則包括鄭寶德、拿督阿末再迪再納、哈密迪莫哈末諾等。

也是巫統主席的阿末扎希面對47項控狀,分別是12項失信、8項貪污及27項洗黑錢控狀,案件涉及健康思維基金會上千萬令吉的資金。

較早前,鄭寶德在為其當事人應賦予免控權利的論點,回覆控方的陳詞時說,反貪會法令30(7)條文的字面意思沒有含糊,清楚明了,控方在陳詞中也承認,從字面上來閱讀該條文,某人向反貪會提供所需的情報,將可免於被提控。

他引述聯邦法院上週三(1日)在非穆斯林妻子告丈夫與穆斯林通姦民事案中做出的多數裁決,即字面詮釋必須放在首位。

 

他說,只有在詮釋法律出現含糊的情況,或其違背該法令制定的目的或目標時,才不得採用1948年及1967年詮釋法令第17條文下,以目的性方法來詮釋法令。

他說,辯方不認同以字面詮釋方法會違背反貪會法令。

他舉例,反貪會可以在刑事程序法典112條文,或反貪會法令53條文下,向嫌犯錄取口供。

他重申,在此案中,反貪會犯了一項錯誤,即官員根據反貪會法令30(3)(b)條文向被告錄取口供,將觸發反貪會法令第30(7)的免控條文。

反貪會法令第30(7)的免控條文於2018年10月1日被撤銷,但阿末扎希是在同年7月期間錄供,當時該條例仍有效。

主控官拿督羅茲拉副檢察司隨後回覆辯方的陳詞時,反駁辯方主張反貪會官員援引錯誤條文向被告錄供的論點。

她說,法庭有必要採取目的性詮釋發放,來解決法律違背和荒謬的問題。

“法院不應忽略國會制定法律的目的,有必要參考國會議事錄(Hansard)。”

她指出,在反貪會30條文下,反貪會官員有權傳召人前往反貪會提供情報,但刑事程序法典112條文,卻沒有提供讓證人有回答反貪會和助查的義務。

她也說,當(反貪會)已援引特定法令來收集任何情報時,就不可援引辯方所建議的第53條文,該條文並非用於盤問證人的目的。

她於9月22日在陳詞中提到,志期2008年12月15日和志期2018年4月4日的國會議事錄,記錄當時頒布第30(7)條文和廢除有關條文的提案。

她說,當閱讀整個立法背景時,頒布第30(7)條文的目的是為了鼓勵證人提供合作,公開情報和文件,以協助反貪會調查。

此外,顏炳君副檢察司也提出論點,反駁辯方此前主張約7696萬令吉的資金,被保存在Al-falah基金會的檔案中的,因此被告並沒有收到有關資金的論點。

他說,此論點是不合理的,辯方並沒有挑戰關於被告從本案第34名證人德達飛訊前副董事經理周民民、第36名Berani & Jujur Trading持有人祖乃益及第38名證人Profound Radiance私人有限公司董事阿茲蘭沙中收取支票,以及第本案第87名證人Lewis & Co律師樓合夥人慕拉里哈蘭稱所收取的支票來自被告的事實。

他說,因此控方主張被告收取賄金一事已得到證明。

針對辯方引述前聯邦直轄區部長東姑安南在收賄案中無罪釋放的案例,顏炳君說,在本案中,周民民、祖乃益和阿茲蘭沙並沒有向被告提供收據,因此東姑安南案件可以從本案中的事實區分開來。

他進一步陳詞說,無論有關資金是否屬於Al-falah基金會,這都不是一個事實問題,因為其不是一個需要證明的成分。

“在東姑安南案件中的特殊事實(peculiar fact)是關鍵證人說,200萬令吉是給巫統的政治現金,並且有收據指明這筆捐款。”

他說,大部分涉及政治人物的貪污案中,如東姑安南、前雪州行政議員拿督賽丁、前雪蘭莪州務大臣拿督哈倫依德里斯等案件,資金提供者很少會說這是賄金,會說這是政治獻金或捐款。

“這和本案一樣,證人都說這是政治獻金或捐款,但他們的口頭證據是否應該在不經審查下被接納,答案是否定的,因為支票和銀行的書面證據卻不是如此顯示。”

他也回應辯方指控方卻沒有傳召拿督斯里莫哈末納沙伊(阿末扎希胞弟)出庭供證一事;證人祖乃益此前供稱25萬令吉是借給納沙伊的貸款。

“如果這真的是一筆貸款,該支票的收款人不應該是Lewis & Co律師樓並且存入該律師樓的客戶賬戶。因此,(控方)並沒有必要傳召納沙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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