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或包含不符人權原則條文 人權委會促重新審查社團法令

(八打靈再也9日訊)大馬人權委員會(SUHAKAM)促請政府重新審查1966年社團法令,因為其中可能包含不符合人權原則的條文,尤其是在結社權利方面。

大馬人權委員會說,他們過去也曾建議政府修改1966年社團法令,包括社團註冊局(ROS)對於該法令的執行權、重新審查部長宣布某組織為非法組織的酌情權、規定社團註冊局在指定時間內決定社團註冊的申請並通知申請者有關決定,以及社團註冊局有義務提供拒絕或不回應社團註冊申請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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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上述建議之外,我們也建議政黨的註冊交由獨立的組織管理,而不是政府部門,這將會確保政黨的註冊可以公平與中立地去處理。”

大馬人權委員會今日發文告指出,他們對於近日媒體報道社團註冊局拒絕祖國鬥士黨(Pejuang)與大馬民主聯合陣線(MUDA)的註冊申請表示關註。

大馬人權委員會希望,現階段社團註冊局能夠以公平並符合人權的原則去履行其職責。

大馬人權委員會說,結社自由是聯邦憲法第 10(1)(c)條文所賦予每個大馬公民的基本自由,而世界人權宣言(UDHR)第20(1)條文也闡述了人民擁有結社自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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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馬人權委員會補充,1966年社團法令是一項規範社團註冊事項的法律,根據該法令,所有的社團註冊事項都是社團註冊局的管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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