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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出生父母沒註冊結婚 等了13年 3華裔孩子終獲公民權

(吉隆坡12日訊)3名在我國出生的華裔孩子,由於母親非大馬人,而父母沒有註冊結婚,申請長達13年公民權無果,一直陷入無國籍困境,直至本週一才獲得高庭宣判,他們有權獲得大馬公民權。

根據《馬來郵報》報導,3名華裔孩子的父親是大馬華人,母親是非大馬人,兩人是在華人傳統婚禮下結婚,但是沒有在大馬進行婚姻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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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個人隱私保護,3名華裔孩子分別以K1、K2及K3為代號。

根據文件,3人的父親於2010年3月首次通過聯邦憲法第15A條款為3名孩子向政府申請公民權。

從2010年3月17日至2022年6月29日向政府提出的公民權申請,3人的前四次申請3人都被駁回,第5次申請(2022年6月29日),K1因為已經超過21歲而無法再申請,K2和K3的申請則還在處理中。

根據法庭文件,K1和K2是在士拉央醫院出生,K3則是在吉隆坡的一家私人醫院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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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初期無法為孩子申請公民權,3人父親曾通過領養本身親生孩子方式,希望可以藉此獲得公民權,但是並沒有成功。

雖然3人都是同樣的父母,但是第一次出生紙(領養前)的記錄卻截然不同,K1是“沒有資料記錄”、K2是“大馬人”,而K3是“非公民”;但是三人在第二次出生紙(2012年6月後領養後)都被改為“非公民”。

2022年8月24日,3人向吉隆坡高庭針對政府駁回他們的公民權申請提出訴訟,把國民登記局總監、內政部長秘書長及大馬政府列為答辯人。

3人在本週一終於勝訴,高庭指示政府需要在30天內為3人發出證明3人大馬國籍身份的出生紙及大馬卡,同時也指示國民登記局總監註冊及更新3人的大馬國籍身份信息。

高庭也宣判,3人獲得大馬國籍,是符合聯邦憲法第14(1)(b)條款,以及聯邦憲法附表二第二部分的第1(a)條款。

聯邦憲法附表二第二部分的第1(a)條款闡明在大馬出生者只要在出生時候,父母至少一人是大馬人或永久居民,他們會自動獲得大馬公民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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