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新型冠狀病毒

憲法律師:342法令足管控 無需頒布緊急狀態

(吉隆坡23日訊)憲法律師林偉傑聲稱,1988年傳染病預防和控制法令(342法令)已有足夠條例控制我國冠病疫情繼續擴散能力,因此我國無需頒布緊急狀態,以阻疫情擴散。

他在推特帖文提到,一旦我國頒布緊急狀態,意味著政府能在無需獲國會批准下修改法令,並且聯邦政府有絕對權利、甚至能干預州政府的事務。此類條例恐與憲法(包括人權)相抵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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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表示,最令人感到擔心的是,這會嚇跑外國和國內投資者,進一步損害經濟。

他也提出質疑,有什麼情況是1988年傳染病預防和控制法令(342法令)所無法控制,以致我國需實施緊急狀態?

“有關隔離,342法令允許;實施行動管制令,342法令允許;因違反行動管制令而實施的處罰,342法令允許;關於邊境管控,移民局也有權利。所以,為何要考慮實施緊急狀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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