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2022年第15屆全國大選

憲法專家:看守首相無權呈財案

(八打靈再也23日訊)憲法專家指出,只有國家元首正式委任第10任首相,新任首相才能召開國會會議,以提呈2023年財政預算法案。

馬來報章《每日新聞》引述馬來西亞彭亨大學(UMP)憲法專家拿督旺阿末法烏茲指出,看守首相在下一季國會開始後就無效了,除非對方重新獲得委任為首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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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意味著,看守首相無權召開國會會議及提呈預算法案,包括2023年迷你預算法案。”

看守首相拿督斯里依斯邁沙比利週二(22日)在一場活動上對媒體說,看守政府依然可照常召開國會會議,以提呈2023年迷你預算法案,以批准與政府支出相關的薪酬,特別是涉及公務員工資的支付。

他說,若任何政黨無法在近期內組成新政府,我國將繼續維持在看守政府狀態。

有鑑於此,旺阿末法烏茲說,元首蘇丹阿都拉陛下必須盡快委任新首相,以維持國家行政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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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在委任新首相之前,元首可以批准與政府營運開支有關的薪酬支付,尤其是涉及公務員薪金的支付。

“它可以在元首的同意下支付和管理,因為根據聯邦憲法第39條,元首的權力不會隨著國會的解散而消失。

“國會解散後,必鬚根據第43(2)(a)條委任首相,以便首相能夠召集國會議員參加新一季的下議院會議。”

他指出,只有身為國會會議之首的首相,才能向元首建議安排下議院會議,並召開會議提呈任何的法案。

旺阿末法烏茲說,看守政府不能提呈任何法案,包括2023年的迷你預算法案,但根據聯邦憲法第102條,元首可以批准與政府支出相關的薪酬,然後在新政府成立後,在國會議會上尋求通過。

“看守內閣無權批准未分配的開支,因為他們的任期已經隨著國會的解散而結束,儘管他們再次當選為國會議員。”

他說,根據聯邦憲法,需要先完成新內閣的就職典禮,而根據聯邦憲法第55條,國會下議院會議必須在國會解散後的120天內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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