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情侶擁毒罪成上訴失敗 法官更正男被告判決

(新山9日訊)兩年前被判4項擁毒罪名成立的華裔情侶因不滿判決,今日向新山高庭提出上訴,案件上訴不得直,法官針對男被告部分判決作出更正,2名被告的委任代表律師將在14天內再將案件上訴至上訴庭。

此案的43歲男被告黃德才(譯音,被控前職業為裝修工人)和35歲女被告彭文美(譯音,被控前為網賣商),皆因擁毒罪而於2017年2月1日被提控至新山法庭,面對4項相同控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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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2名被告在新山地庭被判罪名成立,面對最高刑罰至監禁10年,男被告另面對總計30下鞭刑,惟基於在刑事程序法典第288(5)條文,一名罪犯最多只能被鞭打24下,因此承審此案的法官,將其餘6鞭以6個月坐牢代替。

委任代表律師蔡學捷受詢時指出,承審今日上訴案的新山高庭司法專員莎娜姿法官,宣布擱置被告上述以6個月坐牢代替鞭刑,因此男被告被判坐牢10年和24下鞭刑。

他說,女被告的判決維持不變,他將在14天內將案件再上訴至上訴庭。

法官針對男被告(右)部分判決做出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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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早9時,兩名被告分別由獄卒帶往新山高庭進行上訴,此案主控官為阿姿查副檢察司。

根據首控狀,2名被告被指於2016年11月22日下午5時,在位於士姑來花園伊囊8路一民宅內,擁有9.57克海洛因毒品。

第二控狀指兩人在上述日期、時間和地點,擁有42.7克安非他命毒品。

第三控狀指兩人在上述日期、時間和地點,擁有0.09克一粒眠毒品。

至於第四控狀,則指他們在上述日期、時間和地點前停放的一輛轎車內,擁有9.71克(淨重)海洛因毒品。

上述4項罪狀皆抵觸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12(2)(任何人在沒有授權之下,擁有毒品或危險藥物)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第39A(2)或刑事法典第34條文下同讀。

經過兩年多的審訊,兩名被告於2019年8月14日面對法庭宣判;男被告被判4項控狀罪名成立,除了第三控狀被判4年監禁,其他3項控狀皆分別被判10年監禁及10下鞭刑(總計30下鞭刑),所有監禁刑罰同步執行。

女被告則是被判4項控狀罪名成立,除了第三控狀被判刑4年監禁,其他3項控狀皆各被判10年監禁,所有監禁刑罰同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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