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虐禁錮16歲少女‧19歲少女或監10年

(新加坡)19歲少女被控在3年前非法禁錮一名16歲少女,並用手指猛插後者的下體,向後者施以暴力。

一旦罪成,被告將面對的最高刑罰為坐牢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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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狀指出,現年19歲少女在2007年初對一名當時16歲的少女犯下嚴重非禮案,被告不但用手插入受害少女的私處,還與一名比她年輕的女同謀,強行把受害者禁錮在組屋內,兩人聯手對受害者施暴。

被告茜蒂艾達在1990年11月底出生的,目前19歲;控狀指出,案發當年,被告與當時只有15歲的女同謀仍在念書,如今兩人沒工作,而受害者是他們的朋友,目前在求學。

根據新加坡刑法,被告要是被定罪,她所面對的最高刑罰是坐牢10年。

新加坡刑法規定,非禮犯罪者,要是在犯案時蓄意或企圖傷害對方,或是非法禁錮對方,讓對方對自己的人身安全感受到威脅,可被判至少2年,最長可達10年的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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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犯案者是男性,還得另挨鞭刑。

蓄意傷人和非法禁錮他人的罪刑比較輕,同樣可被判坐牢長達1年,或另加罰款最多1000新元(約馬幣2300令吉)。

被告共面對3項罪狀

‧在2007年1月31日凌晨1時,在新加坡後港某座組屋內,與一名當時15歲的女同謀聯手掌摑、拳打及腳踢受害者的身體,犯下蓄意傷人罪;

‧同天凌晨3時,與女同謀串謀,非法把受害女生鎖在同一個單位的組屋內,犯下非法禁錮他人的罪行;

‧同天凌晨3時,被告與女同謀聯手攻擊受害少女時,還用手指插入對方下體,犯下嚴重性侵罪行。

‧法庭在被告表示有意認罪後,預定4月28日讓她上庭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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