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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12歲繼女案 狼父改口全認22罪

(怡保11日訊)曼絨狼父涉嫌性侵12歲繼女案今日在怡保地庭再次過堂,被告對22條罪狀全數認罪,包括日前否認有罪的強迫繼女口交和發生性關系罪狀。案件擇於10月17日下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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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莫哈末納希爾(36歲)今天過堂時聆聽了翻譯員講解後,點頭表示認罪,法官拿督茱莉亞要求被告親口承認罪行,被告輕聲回答明白控罪和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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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被告的律師羅伯特只是法援律師,性侵罪是嚴重罪行,法官要求被告向律師了解清楚刑罰詳情。

 

17日下判

 

被告被指涉嫌10宗案件而被控共22條罪狀,抵觸7條法令,分別是刑事法典第377(C)(違反自然性行為)、第377CA條文(未經過允許以物體放入他人陰道或肛門)、第376B(1)(亂倫)、第354條文(非禮)、第509條文(侮辱他人貞潔)和2017年兒童性侵法令第14(A)、14(B)。

 

根據控狀,被告被控於2016年4月至2019年9月28日期間在相同地方,即曼絨一間住家多次性侵和對12歲繼女作出猥褻行為。

 

被告之前已承認於2016年4月在曼絨一間住家使用暴力觸摸繼女胸部、強迫繼女觸摸其生殖器和將其手指放入繼女的陰道,抵觸刑事法典第354條文(非禮),一旦罪成可被監禁10年或罰款或鞭笞或其中兩項刑罰。

 

被告也承認在2016年11月30日在相同地方用手機拍攝其繼女更換衣服時的影片,抵觸刑事法典第509條文(侮辱他人貞潔),一旦罪成可被監禁5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被告承認在2017年3月31日在相同地方使用暴力觸摸繼女胸部和將其手指放入繼女的陰道,抵觸刑事法典第354條文(非禮),一旦罪成可被監禁10年或罰款或鞭笞或其中兩項刑罰。

 

為保護受害者和報案者的安全,法庭不準被告保釋。此案檢察官為阿蒂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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