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隆坡12日讯)地庭今日基于控方未能证明表面罪名成立,因此宣判一名被控性侵14岁少女的讲师无罪释放。
这名讲师是莫哈末法迪纳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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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控状,他被指在2021年12月3日,凌晨2时至早上10时期间,在吉隆坡的一家酒店,强奸一名14岁少女。他因而抵触刑事法典375(g)条文,并可在刑事法典第376(1) 条文下被治罪,罪成者可被判处最高20年监禁及鞭笞。
承审法官塔斯宁在裁决中指出,在主要证人,也就是受害者(第3控方证人)接受辩方盘问期间,法庭批准辩方提出的申请,以启动弹劾证人程序。
“辩方提出该申请的理由是,第3控方证人的供词,与其在巴生地庭就相同案件出庭供证时的说法相比,被发现存在重大矛盾。”
她指出,在听取、审阅及考虑控方证人供词、双方提出的论点,包括口头与书面陈词,以及双方援引的判例后,法庭亦参考2017年儿童性罪行法令第18条文及2024年儿童证人证据法令等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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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认为,第3控方证人在弹劾程序中的解释,以及其在此案审讯中的供词,均不能被归类为可信证据,亦不构成‘异常具有说服力’的证词。”
法官表示,因此,法庭裁定控方未能成功证明表面罪名成立,莫哈末法迪纳因无罪释放。
在此案中,控方共传召11名证人出庭供证,包括案发现场摄影师、受害者母亲、受害者、录供官员、访谈官员、案发地点助理经理、逮捕警官、马大医药中心儿科医生、双溪毛糯医院妇产科专科医生、查案官以及化学分析官。
另一方面,被告此前已在巴生地庭面对9项控状,被控涉及对同一名受害者实施强奸、性侵犯以及以物体进行性行为等罪行。
在2025年9月18日,巴生地庭裁定被告其中3项控状罪名成立,判处监禁15年及鞭笞3下。被告随后提出上诉,案件目前处于上诉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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