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警禁擁鎗沒逮捕權

(吉隆坡28日訊)2012年志願警衛團法令預料於6月在憲報上公佈並執行,屆時全國300萬志願警衛團團員將不再擁有逮捕及持鎗的權利。

此外,假冒警衛團團員的人士可被罰監禁最高3年,或罰款最高5000令吉或兩者兼施。同時,法令也規定警衛團團員在離職後的14天內歸還制服與證件。在這之前,警衛團團員離職後繼續保留制服,也不算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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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須交還制服

同時,法令也限制志願警衛團團員的服務年限為5年,之後需獲授權的官員更新任期。

這項法令是於4月30日在國會下議院通過。

內政部副部長拿督李志亮對《星報》指出,這項新法令將可應對涉及假冒為警衛團團員的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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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指出,離開警衛團卻沒有歸還制服與證件的人士可被控上法庭。最高刑罰是監禁3年或罰款5000令吉,或兩者兼施。

志願警衛團已成立40年,受制於緊急法令。如今緊急法令已被取消,政府重新擬定一項志願警衛團的法令,並重新整頓權限,以杜絕警衛團團員濫權問題。

去年3月,兩名自稱為警員的男子搶劫及強姦一名婦女。兩人獲得同黨之一的志願警衛團團員借出手銬幹案。同時,2006年也發生有人喬裝志願警衛員,從檳城空運貨物大廈載走價值4700萬令吉微晶片的案件。

馬華公共投訴及服務局主任拿督斯里張天賜是志願警衛團的名譽成員,他歡迎這項限制服務期限為5年的做法,因為這可促進有效管理。

不過,他說,要求志願警衛團團員歸還制服並無法有效解決假冒團員的問題。

張天賜指出,市場上有一些家商店售賣各執法單位的制服與裝備,因此要解決假冒警衛團團員的問題,就得直接對這些制服商店進行嚴格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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