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從公司支票挪用財產 前董事控盜千萬

(吉隆坡22日訊)士毛月再也(Semenyih Jaya)有限公司一名前董事劉國倫(譯音)涉嫌利用公司董事身份為自己謀利,濫用公司資產從公司4張支票中提取了1000萬令吉。

被告日前被帶上吉隆坡地庭面控,並在1965年公司法令132(2)(a) 及132(2)(c) 條文下,被控8項控狀,一旦罪成每項控狀至少判處監禁5年或罰款3萬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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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兩項條文闡明, 一名公司董事或職員若使用公司資產和利用本身為公司董事或高層職位,在未取得公司常年大會或股東的批准下,間接或直接牟取私利或為任何人牟利都構成有罪。

根據指控,被告是利用其公司董事的身份為自己謀取利益,並通過從屬於公司的四張支票中提取1000萬令吉挪用公司財產,並且未經股東大會批准。

被告在宣讀控狀書之後,不認罪。

地庭法官茜蒂諾萊達允許被告由一名擔保人以3萬令吉保釋外出,並交出個人國際護照給法庭保管,同時在每個月1號到警察局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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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選擇這起案件在本月27日再過堂。本案由大馬公司委員會主控官莫哈末祖凱里和娜蒂雅負責,被告則由律師代表上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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