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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14天扣留令太長了 2因素致移民局貪污猖獗

(吉隆坡3日訊)資深律師李素樺列出兩大因素造成機場移民局貪污濫權猖獗,其一是移民局擁有長達14天的扣留令權限,其二是移民案件即便在法庭下判後,被告須等候總檢察署的遣送文件批下後,無法第一時間回國,時限可長達30天,讓貪污舞弊有機可乘。

機場移民局疑似貪污腐敗的課題近日鬧得沸沸揚揚,除了張慶信的敢怒敢言,也有不同的旅遊業者和組織跳出來發聲附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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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此,李素樺昨日也在臉書發帖寫道:“也許,現在應該是政府對移民局動大手術的時候了。”

她表示,作為律師的都知道,警方雖然擁有扣留嫌犯不超過14天的權力,但在刑事程序法典117條文之下,警方須在逮捕嫌犯的24個小時內,向推事申請扣留令以便進行調查工作,而每次的扣留令都只是幾天而已,不會一口氣給14天,避免警方濫權的事件發生。

“然而,移民局的扣留令卻可以一口氣長達14天,造成查案官有機可乘。”

令被扣者成了餓狼獵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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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李素樺提及,移民案件在法庭下判後,即使被告馬上繳付罰款也不被允許馬上回國,他們須等候總檢察暑的遣送文件批下並送到扣留所後,才能安排購買機票回國。

“等待期間,他們將被視為罪犯般關在扣留中心,時間可長達30天;這樣的做法,又為執法官員提供貪污舞弊機會。”

她認為,由於種種侵犯人權的法律沒受到適當修改,造成執法人員可用各種保衛國家安全的堂皇理由繼續進行他們的不法勾當,而為了避開被關進環境惡劣的扣留中心,被扣留者就成為了飢餓豺狼的獵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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