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組織:免影響司法改革 委新總檢長不可拖延
(八打靈再也3日訊)為避免影響司法改革的進度,律師組織認為革除或終止總檢察長丹斯里阿班迪的服務,同時委任新的總檢察長已是刻不容緩。
捍衛自由律師團(LFL)顧問蘇仁登說,若新任總檢察長的任命被推遲,必定會阻礙萬眾期待的體制和法律改革的進行,以及一個馬來西亞發展公司弊案的檢控程序。
他在一篇文告中指出,由於阿班迪目前在休假,意味著國內已沒有總檢察長在執行任務,因此不容這情況再拖延。
“阿班迪得不到新政府和首相敦馬哈迪的信任已經是顯而易見。”
他說,首相在《聯邦憲法》下賦權遴選合適的總檢察長人選,國家元首則在聽取首相的勸告下任命。
首相
有權選總檢長
他說,《聯邦憲法》145(5)條文闡明,只要首相請示國家元首,就可於任何時候撤換或終止總檢察長的服務,無需通過仲裁庭或諮詢。
“當阿班迪的服務被終止時,他沒有法律追索權,他必須要離任,因此,為免不光采的被拉下台,他現在能做的最好事情就是體面的下台。”
律師公會憲法委員會副主席林偉傑說,《聯邦憲法》沒有規定總檢察長必須是特定的種族或信仰,只要首相建議他認為具備資格的人選出任總檢察長,國家元首就必須按首相的建議作出任命。
“檢察長的任命也不需要事先徵求馬來統治者理事會的意見。”
“否則,作為君主立憲制國家的治國藍圖的核心將被破壞,如果君主制和國家行政官之間的角色界線被模糊,那將是一個危險的先例。”
他強調,根據《聯邦憲法》40(2)條文,國家元首只能在非常有限的範圍內行使裁量權,包括首相的任命、同意解散國會請求等;而條文145(1)規定,國家元首應在首相的建議下,任命一名具備擔任聯邦法院法官資格的人,成為總檢察長。
“基於我國是君主立憲制,《聯邦憲法》40(1A)條文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國家元首必須接受並按照首相的建議採取行動,元首沒有任何行使自由裁量權的餘地。”
林偉傑指出,《透視大馬》在其報導中,指國家元首與希望聯盟政府對新總檢察長人選出現意見分歧,元首希望首相敦馬哈迪重新考慮他推薦的人選,即資深律師湯米托馬斯。
國家元首須接納首相建議
他說,根據引述王宮所傳出消息的報導,指國家元首要求希望聯盟放棄選擇湯米托馬斯,並要馬哈迪考慮其他的人選,包括一名前高庭法官和一名現任上訴庭法官;此外,報導也指其他馬來統治者也支持國家元首的立場,堅決認為總檢察長應該由馬來穆斯林出任。
他說,不論這報導的準確性,馬來西亞人要認識到國家元首在《聯邦憲法》下任命關鍵職位,包括總檢察長方面的角色,才最為重要。
“馬來西亞是君主立憲制國家,國王或王后擔任國家首長,但嚴格限於憲法的範圍內,君主因此沒有直接的行政權力來管理國家,君主是團結的禮俗象徵,這跟英國、西班牙和泰國類似。”(L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