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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公會斥搜律師樓 2機構引述法令未賦權

(吉隆坡13日訊)律師公會主席謝依琳批評反貪會和內陸稅收局日前突擊律師樓搜查及帶走文件,指這兩個機構所引述的法令並沒有賦予他們這麽做的權力。

她發文告指出,反貪會援引的2009年反貪會法令第31(1)條文,以內陸稅收法令80條文,無法僭越1950年馬來西亞證據法令第126條文(另稱法律職業特權法令),當中,反貪會法令第46(2)條文就明確的禁止反貪會索取專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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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當事人同意豁免,這些文件專屬於他們的狀況將維持不變,在沒有獲得庭令,以及沒有提出明確違法原因下索取機密文件,等同違背馬來西亞證據法令。”

她也指出,聯邦法院針對一宗案件維持高庭和上訴庭的判決時,闡明即使執法當局對一名律師展開調查,他們還是不能獲得這些專屬文件。

“反貪會和內陸稅收局不能以等同濫權的恐嚇方式要求提供文件,從而忽視法律。”

“這麽做只會讓當局面對被采取法律行動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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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說,反貪會官員前後突擊搜查國盟主席丹斯里慕尤丁兩名律師的律師樓,搜查和扣押一些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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