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入稟高庭 尋求元首決定是否違憲
(吉隆坡30日訊)國家元首拒絕首相慕尤丁提出頒布緊急狀態建議的做法,受到司法挑戰;一名律師入稟吉隆坡高庭,尋求法院裁定元首決定是否違憲。
根據《當今大馬》報導,案中申請人是資深律師賽依斯甘達,他透過律師樓Messrs Kengadharan & Co 於今日入稟吉隆坡高庭。賽依斯甘達把大馬政府列為本案的唯一答辯人。
根據法庭文件副本,賽依斯甘達尋求法院裁示多個事項,包括“元首擁有不受約束的斟酌權,決定不宣布緊急狀態,即便這與聯邦內閣的首相建議相悖”。
報導說,賽依斯甘達尋求法院裁定,這是否符合《聯邦憲法》40條文及第150條文的規範。
憲法40條文 “元首按建議行事”,闡述有關國家元首必須遵照內閣或部長的建議行事,而元首有權獲取聯邦政府事務的相關資料訊息(information)。
憲法150條文“宣布緊急狀態”則是闡述有關元首宣布緊急狀態的權力。150(1)條文寫道,若元首認同國家公共秩序、經濟生活或安全出現重大危機,他可宣布緊急狀態。
根據《當今》報導,賽依斯甘達訴狀表示,他認為元首拒絕依據首相的建議行事,在履行職責時不符憲法40條文及150條文。
“我由衷相信,崇高的法院對上述問題的裁示非常重要,這有利於維護法治及尊崇憲法。”
憲法的第150條文,此前曾經過多次修正,並納入新條文。其中,第150(8)條文禁止法院審理任何頒布緊急狀態的相關訴訟。
今日入稟的案件申請方也尋求法院裁定,這些經修訂的條文是否有效。
150(8)條文是在1981年5月15日生效的514號憲法修正案(Act A514)中加入。此條文規定,無論已何種形式或理據,只要是有關頒布緊急狀態有效與否的案件申請,任何法庭都無權審理或裁定。
“514號憲法修正案已違反憲法,因此可援引憲法4(1)條文將之視為無效。”
“這項憲法修正案逾越了《聯邦憲法》的基礎架構,即法院擁有司法審核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