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时国内

律师:服刑未满4年 申请释放 纳吉不符资格

(吉隆坡24日讯)根据1995年监狱法令,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根本不符合提出释放许可(PBSL)申请的资格。

《监狱条例》第111条清楚规定,只有已经实际服刑不少于4年的囚犯,监狱总监才会考虑是否给予有条件释放;而且释放的形式、报到安排及限制条件,都必须依照条例附表严格执行。

Advertisement

刑事律师郭韦杰接受本报询问时指出,由于纳吉因为至今尚未服刑满4年,所以不符合最基本的法定条件。

他解释,《监狱条例》第111条,是监狱法第43条的具体执行规则。

若被释放仍是囚犯

郭韦杰说,《监狱法》第43条赋予监狱总监一项行政权力,即在他认为合适的情况下,可以发出一张“许可证”(lesen),让正在服刑的囚犯有条件、暂时性地离开监狱。

ADVERTISEMENT

“但必须注意的是,这并非无罪释放,也不是刑期结束,被释放者在法律上仍然是囚犯,必须严格遵守许可证所列明的条件,一旦违反,监狱总监可以随时取消许可证并下令把人关回监狱,甚至可面对新的刑事责任。”

监狱法令第43条款阐明,监狱总监可根据规定,决定有条件释放正在服刑的犯人,释放的条件由部长设定。总监也有权随时修改或取消释放条件,或通过命令召回被释放的犯人,且不影响其再次释放的权力。

若犯人被关回监狱,释放许可证立即终止;如果犯人仍在自由状态,将被视为非法,可能面临最高2000令吉罚款或最多两年监禁,或两者并罚。此外,若犯人违反释放条件,也可能面临相同的罚款或监禁处罚。

纳吉仍可上诉或申请假释

针对纳吉的进一步行动,郭韦杰说,纳吉除了可上诉外,纳吉律师也有商讨假释,只是纳吉还没有做决定。

高庭法官陆意清在周一驳回纳吉居家服刑的司法检讨申请,根据裁决,第43条是一种由监狱当局行使的行政许可机制,并不是大马法律里的“居家服刑制度”,因此不能作为法院可执行的居家服刑的命令。

法官也裁定,释放许可证是行政安排,是否放人、放多久、在哪里、何时召回,完全由监狱总监决定,法院不能下令执行,也不能当成像居家服刑的刑罚方式。

针对纳吉律师指可依据《监狱法》第43条文来执行居家服刑目的的论点,法官裁定,在释放许可(PBSL)中,监狱总监有权决定释放期限。而在此案中,居家服刑的期限已明确规定,监狱总监并无任何自由裁量权,而且也无权将申请人召回监狱。

显然,此案的居家服刑规定与释放许可的规定相悖,法官裁定,释放许可是赋予监狱总监的法定权力。

尽管如此,法官认为,申请人并非不能根据《监狱法》第43条向监狱总监申请释放。

標籤
你也可能感兴趣...
Clo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