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布城15日讯)大马律师公会前主席拿督安美嘉指出,每一项法律权力都必须有界限,否则将导致专制。
她强调,公共机关必须遵守法律,而行政体系亦必须被置于法律的约束之下。当行政决定出现错误导向时,法庭有责任介入干预。
以拿督法依扎嘉玛鲁丁为首的上诉庭三司,今日审理大马律师公会就副首相拿督斯里阿末扎希健康思维基金会47项失信、贪污及洗黑钱案的“获释不等于无罪”(DNAA)裁决所提出的司法检讨准令上诉申请。另两司为拿督林福龙和拿督纳扎林。
大马律师公会将律政司和阿末扎希分别列为第一和第二答辩人。
大马律师公会代表律师安美嘉在陈词时引述判例指出,在行使核心检控权力时,律政司及副检察司对被告并不负有任何谨慎义务,而检控权的基础是公共利益。
她说,公共利益显然高于被告、投诉人或任何个人所遭受的损失、利益或权利主张。
“当然,被告拥有权利,这一点并无争议,但最终,所有决定都必须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
她提到,律政司或检察司是否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而无需就所作出的决定给予解释?
她说,她不认同所谓的绝对酌情权。
在刑事程序法典第254(1)条文下,律政司或检察司在案件审结前,被赋予随时终止提控的绝对酌情权。
法官同意DNAA别无选择
此外,安美嘉指出,在高庭阶段,承审阿末扎希健康思维基金会案的法官,在接纳律政司提出的DNAA申请时,实际上别无选择。
她说,承审法官必须作出DNAA的裁决,因为他已考虑到辩方(阿末扎希的代表律师)提出的无罪释放(DAA)建议,而律政司当时是提出DNAA申请。
她指出,承审法官的推理逻辑很清楚,由于当时律政司(或代表律政司的副检察司)向法庭陈述,存在严重问题,案件需要额外时间进一步调查。
“在这情况下,法庭应当如何处理?在这种情况下,法庭接纳DNAA的申请,是可以理解的。”
她说,因此,如果现在反过来批评承审法官的裁决,这是不合理的。
“我们当前所提出的挑战,实际上不是针对法官,而是针对律政司所作出的DNAA申请决定。”
需时调查扎希陈情书 联邦律师:DNAA合法合宪
高级联邦律师阿末哈尼尔指出,申请DNAA的决定,是在联邦宪法第145(3)条款及刑事程序法典第254条文所赋予的权限与管辖范围内行使的。
他说,这项决定并未违反法律,也完全没有偏离第254条文的制度框架或立法政策。
代表律政司陈词的阿末哈尼尔指出,律政司或检察司在宪法下,享有直接接触警方调查报告及其他关键证据的权力,这些材料将决定是否提控,或终止提控程序。
他说,律政司作为公共利益的守护者,在作出决定时,不仅考量法律原则,也会考虑公共政策及国家安全因素。
“司法机关必须在一定程度上对律政司的酌情权给予尊重,以免妨碍司法体系的正常运作。”
阿末哈尼尔进一步指出,律政司及检察司的决定,一般上不属于司法检讨的范围。
他说,这是因为有关权力源自我国最高法律,即联邦宪法第145(3)条款所赋予。
上诉方须证明具法律依据
他指出,上诉方(大马律师公会)必须证明自己具有法律依据,才能挑战律政署或检察司的决定。
“这里指的是传统的司法检讨理由,包括有关决定是否存在合法性、程序正当性、不合理性、恶意等等。”
阿末哈尼尔说,上诉方必须提出明确且初步有力的证据,证明检控决定可能违法或滥权,否则法庭会推定律政司或检察司的行为合法,并不会轻易介入。
“换言之,只有在极为罕见、适当及特殊的情况下,检控决定才可被挑战。”
阿末哈尼尔进一步指出,在刑事程序中,每一名被告都有权向律政署提交陈情书,而每一份陈情都必须被认真评估及调查。
“被告(阿末扎希)在陈情书中提出严重指控,例如声称自己是前朝政府选择性提控的受害者。
“对此,律政署认为,有必要由律政署及反贪会对这些指控进行全面调查与审视。
“因此律政司提出DNAA申请,因为需要额外时间就此进行调查。”
他指出,上述所有理由,均是当时申请DNAA的依据,且这些理由,在高庭阶段,已经由承审法官审视及评估过。
三司需时商议 将择日裁决
随着双方今日结束陈词后,三司表示需要更多时间商议,因此将择日作出裁决。
大马律师公会是于2023年12月初入禀吉隆坡高庭申请准令,以挑战阿末扎希在健康思维基金会案47项控状中获得DNAA的裁决,以及要求撤销律政司于2023年9月4日寻求法庭让阿末扎希获得DNAA的决定。
2024年6月27日,高庭拒绝发出准令给大马律师公会,不允许该公会挑战律政司在健康思维基金会案中申请阿末扎希获得DNAA的决定。
针对高庭拒绝发出准令,大马律师公会向上诉庭提出上诉。
阿末扎希健康思维基金会案在高庭控方举证阶段已进行53天的审讯,传召99名控方证人。高庭在2022年1月24日裁定控方成功证明表面罪名成立,案件进入自辩阶段,并已有15名辩方证人供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