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八打灵再也21日讯)商家经常贴出的“弄坏东西,视同售出”(Once broken, considered sold)告示,并非强制顾客购买因不小心掉落而破损商品的法定条款。
《Kosmo!》报导,艾米与扎因阿里夫律师事务所(Aimee & Zaim Arif)在 Threads 平台针对民众询问“是否必须为店里损坏的商品支付全价”时,作出了上述解答。
Advertisement
该律所指出,这一短语在任何书面法案中均不存在;相反,只有在被证实存在疏忽的情况下,顾客才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从法律角度来看,顾客没有义务‘购买’破损的商品,因为双方并未形成合法的买卖合同。但是,如果存在疏忽因素,顾客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律所表示:“店家不能仅仅因为商品是不小心掉落打破,就强制顾客支付全额零售价。”
律所解释,根据合同法,买卖交易需要包含要约、承诺以及建立合同关系的意图,而在货架上摆放商品仅属于“要约邀请”(invitation to treat)。
ADVERTISEMENT
律所补充,若证实顾客因疏忽导致商品损坏,店家可以根据侵权法提出赔偿索赔,但索赔金额应基于实际损失价值,而非零售价格。
“如果证实是顾客疏忽,顾客只需向店家支付该商品的成本价(cost price),而非零售价。店家不能从发生的意外中赚取利润。”
此外,若损坏是由于店家自身的疏忽造成的,例如货架摆放不稳定、通道过于狭窄或地面湿滑等,顾客可以免除责任或获得索赔金额的减免。
在同一贴文中,该律所还澄清,如果有人故意打破商品,该行为可能触犯《刑事法典》下的刑事罪行,店家有权向警方报案。
不仅如此,律所表示相同概念也适用于试用品(Tester)。因为顾客并不受买卖合同约束,且店家在提供样品供公众使用时,已被视为承担了相应风险。
你也可能感兴趣...